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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技术引进中遇到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在技术引进中的表现
(一)在技术使用方面的表现
     1、许可方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或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2、许可方禁止引进方从其他渠道获得与许可的技术相类似或相竞争的技术,不允许引进方同第三者或竞争对手签订代理、销售、制造协议。
     3、许可要求相当长的合同有效期。
(二)在生产和销售方面
     1、许可方对引进方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不允许其生产高精尖产品。
     2、许可方限制引进方产品的出口地区、数量或要求其将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权授予许可方。
(三)在技术改进、研究和发展方面
     1、限制被许可方对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新,或对新产品及新工艺的开发、研究。
     2、许可方要求引进方将改进和革新的技术无偿地回授给许可方。  
(四)其他方面
     1、对引进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
     2、对技术人员使用方面的限制 3、搭卖条件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技术引进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定
(一)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必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或与之竞争的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或与之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设备的渠道或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三、我们应如何对待 限制性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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