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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一节 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目前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各国的国内立法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著作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者(ISP)的著作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一)数字化行为的性质 具备复制性但不具备独创性,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的行为属于侵权。
     (二)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符合传统著作权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某些国家的固定要求,因此应受保护。
     (三)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性质 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复制权、专有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有的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制,如德国;有的国家则采用过错责任制。但前者更合理。  
二、网络服务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暂时复制的法律性质 发达国家主张此种复制属于版权法上的复制,因此属于侵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反对此观点;有关国际条约也并未规定其属于版权法上的复制。
     (二)ISP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现行的做法是:如果ISP只是信息的传输者,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责任。

三、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主要涉及三种行为:
     (一)为商业的目的下载。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二)擅自改动版权人的“权利标示”的行为。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用户上网浏览行为。点主流的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或默示许可
四、因网络技术而产生的 侵权责任
     1.因电子邮件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2.超文本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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