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决策的理论模型

    对于具体的政策决定需要从理论上予以简化说明,这方面的理论工作主要体现为各种阐述决策的理论模型。所谓模型现实世界某些方面的简化表示。在此,我们阐述这些模式的目的在于:第一,简明地表达关于政策规划及其相关的理性和政治的思考;第二,明确理性问题和政治问题的重要方面,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共政策;第三,解释公共政策、预测其结果、以期获得最佳的公共政策;第四,促进就政策和政策过程的本质而进行的知识沟通。
     一、 理性途径与政策制定
     公共政策学自其产生之日起,对理性的推崇便占据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但纯粹的理决策模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以致后来出现了不少修正模型,如有限理性模型、渐进模型、规范最佳模型、综合扫描模型,直到垃圾桶模型几乎走到否定理性决策的边缘。但这些模型,无论其具体样态如何,也无论其对于理性的青睐程度如何,都面对着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即理性在决策中的作用。因此,将这些模型均纳入理性分析途径。
     (一)理性模型(Rationalist Model)
     理性模型追求决策的合理性即政策目标的有效益的实现。所谓合理的政策是为实现最大纯价值而正确设计的政策。这里的纯价值是指由政策实现的某项价值或多项价值扣除为达成这些价值付出的代价而获致的价值额度。在此,合理性的定义与效益分析的涵义相同。如果某项政策实现的价值(通常被称作“收益”——benefit)与由此付出的代价(通常称作“成本”——cost)之比大于其它政策替代案,那么,这项政策就是效益最高的。
    理性模型在以上意义上要处理选择最有效益的政策的问题。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把效益在只属于狭隘的金钱范畴内进行考量,可以使用一个为实现基本的社会价值尽量减少牺牲的理论框架。在此的效益的概念,不仅能够直接以金额的形式测定,而且与所有的社会、政治以及经济价值的计算相关。
    为了获得这样的理性选择,决策者必须持有如下的知识、信息和能力。
    (1)关于所有的价值的社会偏好以及关于它们的价值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
    (2)能够采用的所有政策方案的信息;
    (3)采行各政策方案时出现的所有结果的信息;
    (4)能够计算各个方案的收益与成本的比例或两者差(即纯价值)的能力;
    (5)选择最有效益的政策方案的能力。
    如上所述,理性模型首先要求了解社会全体的价值偏好并且能够揭示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其次,要求具有知晓有关政策方案的信息和预测政策结果以及能够以成本——收益法正确计算的能力;最后,要求具有能够为实现决策合理性提够帮助的决策系统。符合这样要求的理论模式被称为纯粹理性模式。
但是,这样的理性决策存在以下困境:
    (1)全体合意的社会价值并不存在,存在的是特定的集团或个人的价值,而且它们多半是相互对立的;
    (2)比较众多相互对立的价值并提示其相对重要性是非常困难的或者是不可能的;
    (3)在各种权力和影响作用的情景中,决策者正确地评价多种社会价值并且揭示其相对重要性近于不可能;
    (4)决策者并非追求纯目标价值的最大化,会因发现比过去有改善的政策方案而就此罢手,不再去追求最优的政策方案;
    (5)因为目前的政策项目已经有很大投入,决策者一般倾向于不考虑否定既往决策的政策方案;
    (6)决策者页会做出不考虑社会目标而使个人的目标即权力、地位、当选、金钱等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决策;
    (7)获得所有可能的政策方案以及它们带来的后果的所有信息是不可能的;
    (8)在对各政策方案带来的结果进行全方位的预测方面,社会科学的能力毕竟有限,在涉及多元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价值的场合下,正确地计算收益与成本的比率也是不可能的;
    (9)因为政策方案带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为了避免意想不到的混乱,尽量不远离从前的政策;
    (10)巨大官僚组织的分割决策使得决策的调整变得困难,理性决策面临巨大障碍。
    如上所述,理性决策模型与现实的决策间存在较大差距,尽管如此,理性模型对于分析仍然是非常有用的,起到了一个理想模型的作用,它成为构筑更贴近现实决策模型的出发点。
     (二)有限理性模型(Model of Bounded Rationality)
     上述纯粹理性模型所要求的条件在决策实践中很难达到,因此存在诸多困境,也招致了激烈批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批评来自西蒙(H.A.Simon)以及林德布洛姆(C.E. Lindblom)。西蒙批判的结果,是形成了有限理性模型,而林德布洛姆批判的结果,则是形成了渐进模型。
    西蒙对理性模型的批判集中在三点:第一,按照理性主义的要求,行为主体应具备关于每种抉择的后果的完备知识和预见。而事实上,对后果的了解总是零碎的。第二,由于后果产生于未来,在给它们赋以价值时,就必须凭想象来弥补其时所缺少的体验。然而,对价值的预见不可能是完整的。第三,按照理性的要求,行为主体要在全部备选行为中进行选择。但对真实行为而言,人们只能想得到全部可能行为方案中很少的几个。
    基于此,西蒙认为,由于决策主体理性的有限性,纯粹理性决策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所谓理性,应是“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与纯粹理性模型追求最优化政策方案不同,有限理性模型追求的是满意的政策方案。
    作为对纯粹理性模型的修正,有限理性模型虽认识到理性的有限性,但并未完全抛弃理性,因此其对理性的态度是双重的:既要克服纯粹理性模型不切实际的幻想,又要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针对前者,它提出了用“满意”的标准替代“最优”;针对后者,它又提出借助政策制定的科学程序、科学的分析技术等来确保组织理性。
     (三)渐进模型(Incrementalist Model)
     渐进主义(incrementalism)认为公共政策本质上是过去政策的延伸,对政策的修改是附加的、渐进的。这个模式是林德布洛姆在对上一个模式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林德布洛姆认为,传统的理性模式把决策看成是合理的、包括的,但那是反现实的,决策者将考虑所有社会目标的所有政策方案都把握到,而且,测定关于那些目标的政策替代案的成本和收益,根据收益与成本之比以及纯收益排上政策替代案的顺序,然后选择最好的方案,这在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正由于来自国民价值意识和政治层面的制约以及方法论的因素,使非常明确地确定社会目标、正确计算成本和收益变得不可能,从信息、时间、代价等因素出发全面地把握政策替代案及其结果也是不可能的。
    林德布洛姆把渐进主义的思考方法称为连续的有限的方法(branch method),与此相对的是理性的综合的方法(root method)。林德布洛姆将二者做了如表5-2的比较(Lindblom,1959),由此他认为由于现实政策问题的特征和问题状况的复杂性,决策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branch method,其过程也是渐进调试(muddling through)性的。
    渐进主义是以既存的政策项目和支出预算为基底,着眼于对它的增减和修改。决策者一般承认现有政策的合法性,默认它的延续,只考虑以此为出发点的渐进变化。这样的渐进主义是针对下面几个非现实的理由的:
    第一,决策者只对目前政策的所有方案进行分析的时间、信息、能力尚嫌不足,收集所有信息的代价十分巨大,对于所有方案的结果的预测的能力即使在计算机时代也不存在,而且,对于许多关涉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价值的政策问题,全部计算收益、成本是不可能的;
    第二,因为全新的政策后果往往伴随特别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因袭当下的政策比较安全,于是,决策者有认同当下政策的正当性的倾向。基于对不确定性的考虑,不问过去的政策或项目是否有效,原封不动地或做很小的修改就继续采用。
    第三,既存的项目已经有很大投入,这使得根本的变化有被阻碍的倾向。在已付出的代价中,不惟有资金的投入和设施等硬件的建设,还包含组织机构、行政惯例、心理性征等。例如,众所周知,组织是带有长期惯性的东西,其中有不好改变的常规以及与组织和惯例同呼吸、共命运的人们,难以发生根本的变化。于是,不会对所有的政策替代案进行认真考虑,只会选择不致在组织和行政方面引起较大混乱的渐进变化方案;
    第四,渐进主义具有在政治上容易被接受的性格。如果政策争论的焦点是预算的增减和既存项目的修改,在决策上则容易达成一致。如果争论的焦点涉及重大的利益和损失,归结为全部拥有或者一无所有,是必须回答yes或者no的问题,因为利害冲突太大,一般不容易达成一致,即实行大幅度改革政策的可能性比较低。渐进主义倾向于认可过去的政策而只对其进行渐进的修改并使其延续到将来,因为不急于导入新项目,削减了政治冲突和紧张,维持了政治系统的稳定性;
    第五,渐进主义模型也与决策者或者一般人类特性相吻合。根据人类的令人满意模式,人类大都不是为使所有价值最大化而采取行动,一般是为了满足几个特定的要求而采取行动。人类是实用主义者,很少有一贯追求最好政策的情况,人们尝试各种方法,但一旦找到能满足要求的政策,探索就此结束。对满意政策的探究通常是从身边的政策即接近现行的替代案开始的,只有在那些替代案不能达到满意的情况下,才会去探究大幅度改革的政策。大多数场合下,修改现行的政策直至满意,像前面叙述的那样,因为这样的政策实行的可能性较高,大的政策变革便被放过了;
    第六,在当今的多元价值社会中,对社会目标乃至价值不会形成明确的一致,对于政府来说,比起确定社会目标进行整体决策,以现行的政策的持续为中心的决策更容易一些。
    如上,渐进模型作为记述决策的模式具有极强的现实性,但另一方面,必须指出作为政策规划的模型它也具有极强的保守性,无助于解释激烈的政策变革。
     (四)规范最佳模型(Normative Optimum Model)
     通过上述可知,无论是理性模型还是渐进模型都在包含合理性的同时存在局限性:理性模型是最为理想的,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渐进模型是最为现实的,但却有着明显的保守倾向。那么,能否有一种综合决策模式能吸纳二者优点、克服二者缺点呢?德洛尔(Y. Dror)和埃兹奥尼(A.Etzioni)就此做出努力,分别提出了规范最佳模型和综合扫描模型。
    作为一种综合模型的规范最佳模型建立在四个假设的基础之上:第一,最佳决策是一个认同理性、增加理性的过程;第二,这一认同理性、增加理性的过程在对于在复杂的问题上形成最佳决策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第三,可通过多重途径和方法提高政策的理性程度;第四,现代政府同时面对要求稳定的政策诉求和要求变革的政策诉求,而在一定时期内则以其中的一种政策诉求为主,前者适合于使用渐进的决策模型,后者则适合于使用革新的决策模型,因此,必须将不同的决策模型结合起来。关于规范最佳模型的几个阶段请见第一章的相关描述
     (五)综合扫描模型(Mixed-Scanning Model)
     作为另外一种综合模型,综合扫描模型更为直观地综合了理性模型和渐进模型。埃兹奥尼指出,综合扫描因运用了两种摄像机而包含了上述两种方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种是多角度摄像机,以此能观察全部空间,只是观察不了细节;第二种摄像机对空间做深入、细微的观察,但不观察已经被多角度摄像机所观察的地区。综合扫描模型要求决策者将理性和渐进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前者,另外一些情况下则使用后者,扫描的范围应尽量广泛和深入。
    综合扫描决策模型主张以下决策步骤:
    (1)在现行政策无法单靠修补挽回败局时,列举所有的相关备选政策方案;
    (2)简明扼要地审视上述所有方案,剔除明显阻滞难行的备选方案。被剔除的方案概因存在以下障碍:功利性障碍即该备选方案无法获得所需的支持;规范性障碍即该备选方案违背了决策者的基本价值观;政治性障碍即该备选方案与其它参与者的基本价值观、利益大相径庭,而这些参与者的支持与否关系到决策与执行的成败;
    (3)筛选后得到的备选方案,再依上述剔除方式做概略的检验;
    (4)经过上述过滤后,可提高复核的标准,再详细地用步骤(2)精挑细选,直到选出一个可行的方案为止,此时即确定了政策(基本决策);
    (5)根据确定的政策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6)在此基础上的决策只是对此政策进行局部的渐进完善。
    综合扫描决策模型提供了兼顾渐进与理性模型间关系、照应理想与实际的决策范式。综合扫描决策模型要求根据决策者的能力确定扫描的层次,能力较强进行高层次扫描,扫描得越详尽决策过程就越有效,能力较弱者则不宜进高层次扫描。在剧烈变迁的情景下,可以集中资源在在高层次扫描上,根据扫描的结果采取适当的应变措施,避免破坏性的变迁。
    综合扫描模型遇到的最大的困境莫过于区分决策的大小,以便确定在何时何种程度上使用综合扫描模型。要摆脱这一困境只能求诸决策者的素质、能力和实际决策的经验。
     (六)垃圾桶模型(the Garbage Can Model)
     以这一奇怪名称命名的模型是组织选择的模型,它是由科恩(M.D.Cohen)、马奇(J.G.March)以及奥尔森(J.P.Olsen)在1972年提出的。这一模式认为,组织的行为选择并非像理性模型提示的那样有条不紊地进行,各种问题和解决方案混杂在一起就像杂乱地投入垃圾桶中的东西一样供人们选择。这本来是以大学为对象进行经验考察的模型,用在政府部门的公共政策形成上,也被认为是具有现实说明力的模型。
    垃圾桶模型的出发点是 认为在组织中存在“组织化的无秩序”,这种被组织化了的无秩序有下列三个特点,即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偏好、不明确的技术以及流动的参与。首先,就偏好而言,一般人们不能将自己的偏好明确地定义,在政治过程中,参与的人们的目标也不明确。林德布洛姆也认为人们并不是明确地定义目标之后才采取行动的,实际上,正是因为人们对达成什么持一种暧昧的态度,更容易做出行动。如果人们试图对自己的偏好明确地定义,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就会暴露出来。人们的偏好有差异是很普通的现象,有时在同一个人的内心也会存在矛盾和对立。目标和偏好不明确,使内在的对立暧昧化,容易就行为取得一致。因此,科恩等认为与其说组织是紧密的结构不如说是主体松散的集合体,与其说基于偏好采取行动,不如说通过行动发现偏好。
    其次,所谓不明确的技术是指被组织化的无秩序的构成成员对组织过程尚不能准确地理解。这些成员了解自己的工作,由他们构成的组织全体也许工作相当努力,但是,他们对自己为什么做那些工作、自己的工作在组织中如何被编排只具有极少、的零散的、初步的理解。因此,他们重复许多的试行错误,从经验中学习,遇到危机时以实用的工夫处理事务。
    第三,组织成员根据问题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愿或不表达自己的意愿。组织的边界是流动的,组织成员对不同主题投入的时间和努力是不同的,即使对于同一主题的关注也随时间的的流逝而变化。特定的重要会议谁被邀请、谁出席,出席者的活动程度如何都会使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具有这样的特性,组织还发挥着功能、表达着意愿,适应、存续着。
    在以上的组织决策结构中有四个不同的要素。即问题、解决方案、参与者以及选择机会。这些因素具有独自的生命流程。例如,人们思考解决方案并就此展开议论,解决方案对某个问题的反应,或许不是像过程模型预想的那样作出连贯的选择,这是因为人们持有自己的利益。而且,人们带着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参与决策或者不参与决策。科恩等认为这样的组织是寻找问题的选择、寻找决策情景的议题及情感、寻找议题的解决方案、寻找工作的决策者的集合。
    当组织中出现选择的机会时,则涉及到掌握能力、地位、权力、影响力等资源的各式各样的参与者。在组织中,各种各样的问题被带入、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被考虑。此时的选择机会被认为是投入了由参与者产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垃圾桶。被投入一个垃圾箱的垃圾的混合状态取决于可能利用的垃圾桶的数量和种类、各个垃圾桶上贴上的标签名、产生的垃圾的性质、垃圾被收集还是被清除的速度。
    从这样的垃圾桶中产生的结果与垃圾箱中的垃圾(问题、解决方案、参与者以及参与者的资源)的混合状态以及垃圾如何被处理紧密相关。例如,在某个会议上谁被邀请、谁实际参与都会给结果带来很大影响。哪个解决方案能引起参与者的兴趣,还有哪个问题会吸引人们的注意力都会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在这样的选择状况之中,有各种流程的汇合。例如,提出某个解决方案时,会出现参与者认为它对于所要解决问题不合适从而被否定的情况,或者,更大的可能性是参与者看好某一行动方案,寻找适合解决方案的问题,无视不适用这个方案的问题。这样一来,什么样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被注意取决于每次会议是由什么样的成员去参加。有的时候问题实际上已经被解决,而有的时候问题被推到另一个垃圾桶中,至少要宕延至下一个回合解决,或者即使是重要问题由于没有找到解决方案,有时也被暂时无视。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垃圾桶理论的结构为:(1)系统内有各种流程;(2)强调结果与那些流程有很大的相关性。解决方案与问题的关联、参与者间的相互作用、解决方案、问题、参与者的偶然性乃至有意的缺席,这些都会给结果带来重大影响。这个模型与理性模型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有了问题,并非想解决它人们就采取行动。更多的场合是,以解决方案寻找问题。只有在选择状况中的问题、解决方案、参加者这三者的特定组合可能的情况下,人们才会热心于解决问题。并不是按照首先定义问题,列举可能的方案,然后对这些方案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进行评价,最后选择最好的解决方案的逻辑顺序进行的。倒不如说,解决方案和问题作为选择状况中的不同流程处于同等的地位。某一个时点的某个解决方案的人气通常受人们把怎样的问题作为考虑对象抽出的影响。其次,垃圾桶模型也与渐进模型不同。从它的过程发生的变化未必只是渐进的。当然,也有渐进的,但当选择状况的流程汇合导致以前未曾有的结合时,也可能发生激烈的变化。
    这个模型展示了开放的政策体系,为一些非渐进式决策提供了解释资源,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机构的决策的混沌。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很难将“组织化的无秩序”认定为行政机构的常态。果真如此,垃圾桶则对组织内部的畸形状况更说服力。
     二、 政治途径与政策制定
     从政治途径解释政策定过程主要涉及集团理论模型、精英理论模型、法团理论模型、制度论模型和官僚组织模型。
     (一)集团模型(the Group Model)
     根据政治的集团理论,公共政策是利益集团间相互作用和相互斗争的产物。持有共同利益的个体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团结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满足他们的要求。集团是指在共同的态度和利益基础上对其它社会团体提出若干要求的个人的集合。当那些要求通过政府机关或者向政府机关提出时,这些集团就成了政治利益集团。个人在政治上的重要性仅在他(她)作为集团的一员或者代表采取行动时体现出来。集团是政治上的个人与政府的桥梁,政治是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力的集团间的斗争。因而,政治系统的作用在于:(1)确立集团间斗争的游戏规则;(2)平衡利益关系以及进行妥协;(3)将妥协以公共政策的形式来体现;(4)实施那样的政策。
    集团理论的代表人物莱瑟姆(E.Latham)认为,被称为公共政策的东西不过是在某个特定时段集团斗争达到均衡的产物。这种均衡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力,无论哪个集团的相对影响力发生变化都会给公共政策带来变化。处于均衡点的政策通常向政策的相对影响力增大的集团希望的方向移动,而离开政策的相对影响力减少的集团的方向。至于在这样的政策形成过程中政府、公共部门的作用,莱瑟姆认为立法机构只是起一个裁判的作用,它的表态构成各种集团角力的力量的一部分;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作为对公允的规则进行管理的手段而存在。集团的影响力取决于集团的数量、财力、组织能力、权威、内部凝聚力以及与决策者的接近程度。决策者不断地从各个集团感受压力,在具有影响力的集团的竞争性要求间周旋、交涉,从而找到妥协点。政治家致力于形成由多数派组成的集团联盟。政党就是那样的一个集团的联盟。
    包含全部利益集团的系统就是政治系统,其均衡与以下几个条件相依存:第一,基于宪政的现存系统以及存在认同宪政确立的游戏规则的潜在集团。此处的潜在集团通常并不显形,但一旦出现攻击系统破坏均衡的集团,潜在集团就会以强势力量掀起排斥这些破坏集团的运动;第二,各个集团的成员往往是重复的,属于某一个集团A的个人同时属于另一个集团B的情形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集团B的主张对立的集团A的主张,重复的成员在A集团内可以起到缓和的作用。这样以来,可以防止某一个集团极端地改变现行地的价值体系,以使均衡不被破坏;第三,由集团竞争引致的较量、平衡有助于维持系统的均衡。各个集团的权力因相互竞争集团的权力而受到抑制,使单独的集团的权力不受抑制而成为支配力量的情形不致出现。
    以上的集团模型能够对于多元民主社会的动态决策的主要方面进行很好地描述,因此也称为多元主义模型。但是,这种理论对集团的重要性估价过高,而对政策过程中的其它要素,比如政府官员的作用估价过低。实际上,由公共政策也会催生出新的集团,例如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会促进环境保护团体的形成。而且,倘使政府官员与特定的公共项目由关联,他们也会作为推进和支援该项目的利益集团而行动。
    (二)精英模型(the Elite Model)
    根据精英理论,公共政策被认为是反映了统治精英的价值和偏好。民主主义社会一贯主张公共政策要反映大众的要求,但是,那只是民主主义的神话,不是现实。人民大众一般对公共政策不关心,也不占有足够的信息。对于公共政策来说,与其说大众促成精英的意见,毋宁说精英促成大众的意见(舆论)更为妥当。因而公共政策实际上表达了精英的偏好,政府官员只有执行精英们制定的政策的份。如下图5-2所示,政策的指向是由精英直达大众的,而不是大众的要求向上传达。
    精英理论的代表人物戴伊和齐格勒(H.Zeigler)在他们合著的《民主的讽刺》一书中,对精英理论有如下总结:
    1.社会分为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和不掌握权力的多数人(大众)。只有少数者为社会分配价值,大众不决定公共政策;
    2.处于支配地位的少数人不是被支配的大众的代表。精英大都出身于上层社会;
    3.为了维持稳定和回避革命,从非精英向精英的地位迁移是缓慢而不连续的。只有认同精英们达成的共识的非精英才会被接纳;
    4.精英就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系统的保全共有一致性;
    5.公共政策不反映大众的要求,而是反映精英之间的强势价值。公共政策的变化不是革命的而是渐进的;
    6.活跃的精英很难受到来自大众的直接影响。与大众影响精英相比,精英较多地影响大众。
    以上理论精英理论强调了在决策中政治精英的作用以及在任何一个政治系统中少数统治多数的事实。这样的理论的要点可以提炼为如下几点:
    第一,因为公共政策更多地反映了精英地利益和价值,当精英重新定义自己的价值是也会带来公共政策的变化和革新。因为精英持有维护现存的政治系统的利益,一般趋于保守,所以,公共政策的变化不是革命的,而是渐进的。当威胁政治系统的事件发生时,精英被触动的立己心也会趋向于变革,以维护系统和自己的地位。支配精英们的价值是所谓的伴随高贵身份的道德义务,这是与大众福利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精英主义未必反大众福利,只是关照大众福利的责任不是落在普通人肩上,而是落在精英的肩上;
    第二,精英理论认为大众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对政治是不关心的,而且也不占有足够的信息,其情感经常被精英操纵,因而政策上的问题几乎不是通过选举和政党间的竞争由大众决定的。如果这样,选举、政党这样的民主制度就只有象征性的价值,大众对精英的决策就只具有间接的影响力;
    第三,精英理论认为精英持有关于社会系统基地的基本规范的共识,基本的游戏规则与社会系统自体的存续具有一致性。既然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存续依存于精英们关于系统的基本价值的一致性,那么,只有某些政策替代方案在一定价值范围内被他们作为对象认真考虑。当然,精英理论也并不认为不存在精英成员的分歧和权力斗争。但是,精英间的竞争被限定在比较狭隘的问题范围中。
    最后,奉行自由主义国家精英的共识主要包括:基于宪法的政府、多数决定的民主程序、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和成为公职候选人的自由、机会均等、私有财产权的尊严、个人的创意和报酬的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持等。
    精英理论和集团理论一样成功地解释了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正如达尔(R.A.Dahl)批评的那样,从精英理论本身来看,它不是民主规则产物,应该讨论在民主制度下能否证明存在少数派的统治,即对于重大的政治问题,在出现不同偏好的场合下,是否存在总是能使自己的偏好优先于其它偏好的少数的个人的集团。很显然,精英决策模型的最大问题在于忽视民意,对大众的潜在能力重视不够。
     (三)法团主义模型(the Corporatism Model)
     法团主义理论是与多元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种团体理论。与多元主义理论一样,它将社会团体及其活动视为分析单位,但其所界定的团体性质、功能、团体间的作用方式、团体与政府的关系等与多元主义存在着显著不同。如果说多元主义模式主要体现为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话,法团主义模式则主要表现为利益团体直接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如果说多元主义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直接互动的话,法团主义所体现的则是一种社团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所起的中介与协调作用。
    法团主义可以被界定为一个利益中介系统,其组成单位被划分成数量有限的单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性的、分等级的、功能上存在差异的类别。这些组成单位得到国家承认或许可(即使不是国家所建立)并被准予在它们各自的范畴内故意占据代表性的垄断地位,作为交换条件,它们遵守针对它们选择领导人和阐明自己的需求与支持立场的某些管制规则。在法团视野下,国家与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组合利益中介系统,在此系统中,利益团体制度化的程度不同,而高度制度化的团体容易受到国家的重视,具有较强的政策的影响力。每一利益团体以其专业领域中的知识与角色为其它团体所认同,并且谋求与其它团体保持合作的关系,因而必须展开谈判。为了维持体系的领导,利益团体的利益需求通常被整合在全国性的、影响力大的高峰团体(peak associations)之中,由少数的团体代表,与政府或其它团体代表展开谈判,以谋取该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授予高峰团体利益代表垄断权,并且让它合法地进入政策制定过程,与政府机关共同决定政策方案。但高峰团体必须保证它所代表的利益是全国性的,没有地方团体可以向它挑战,一旦缺乏利益的代表性,政策就缺乏合法性,势必重新发展新的组合关系,形成新的政策制定过程。法团主义决策模型也被称为统合主义模型。
    从上可见,法团主义中指称的团体与多元主义中的利益集团具有几个显著不同的特征:(1)团体数量有限;(2)团体间是非竞争关系;(3)各团体之间呈现层级秩序排列;(4)团体具有某种垄断地位;(5)团体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承担建议、咨询的义务和责任;(6)国家对团体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上述团体的性质实际上也就揭示出,法团主义理论所描述的是一种国家与社会或称政府与利益集团间的体制化关系,通过这种关系来整合公共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团主义既超越了多元主义所体现的社会中心主义,也超越了传统国家中心主义,试图在国家——社会分化之外找到实现公共利益的合作途径。从总体上来看,法团主义决策模型描述的是将利益团体的公共政策活动纳入国家正式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来,从而形成国家——利益团体互动合作的公共政策体制。
    从权力结构来看,与多元主义相同,法团主义的公共政策体制也允许公共政策权力的分散与共享。国家让出部分公共政策权力,让特定的利益团体介入公共政策过程,表达它们所代表的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建议。与多元主义不同的是:第一,国家依然保存着大部分公共政策权力,政府在公共政策过程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第二,利益团体行使政府让渡的公共政策权力,受到政府严格的规范与控制;第三,利益团体因分享公共政策权力而必须付出代价,即有责任协助制定政策,并且有义务来执行政策;从功能配置来看,在法团主义的公共政策体制之下,公共政策体现的是一种协调与整合功能。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如何得到有序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序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从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来看,在法团主义的公共政策体制中,包含了正式组织结构吸纳非正式组织结构、正式运行机制吸纳非正式运行机制而形成的“半体制化”或“联合化”的形式。也就是说,在法团主义的公共政策体制中,既存在政府正式的公共组织结构和正式的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机制,又存在利益团体在政府规范之下而维系的非正式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且正式与非正式相互交叉、融合。
    法团主义的决策案例多见于欧洲国家。在政治体系中,以不同行业工会分工的功能为标准,经过行政与立法合而为一的公共机构的调和,工会和雇主协会开始分享国家的权力,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而在政治治理结构中,工会和雇主协会也从单纯的利益集团,开始演变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延伸部分,工会和雇主利益集团与政府形成了紧密的关系。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利益集团和政府双方相互让步妥协,携手合作来发展与执行公共政策。法团主义模型倾向于宏观政体的探讨,忽略兼具流动性与变异性的国家与社会之间非规律性关联的可能,在各国的实际政治经验中,法团主义往往只是相对的趋势,而非绝对的特质。法团主义模型确实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决策实情,但它并不适用于美国、加拿大等国,足见其局限性。
     (四)制度模型(the Institutionalist Model)
     政治学的传统研究对象之一是政府结构以及政府各机关,即议会、政府各部门、法院或者地方政府再加上政党等政治组织。制度论是将这些正式的机关以及法律的各方面即正式组织、法的权力、程序规则、机能、活动、各机构于其它机构的正式关系等。公共政策与政府各机关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各机关的权限来制定和实施的,也即公共政策是政府各机关活动的制度输出。作为这样的制度输出的公共政策有以下三个明确的特点:
    第一,公共政策由政府赋予合法性,因而人们有遵从的义务;第二,公共政策带有普遍性,与其它集团和组织的政策不同,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人;第三,只有政府持有强制力,因而比其它集团和组织具有广泛的制裁力。
    早期的制度论的研究视野比较狭窄,但是并不意味着其理论是非生产性的。政府各机关会就公共政策形成个人和组织的结构化行为模式,各职能部门利用法规和命令确定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行为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行为模式保留下来,这样关乎个人和组织的稳定行为模式必然影响公共政策的内容。政府的各部门与各个社会中具有特定利益关系的团体保持沟通,促进对社会有利的政策结果,阻止对社会有害的的政策结果。再有,根据各部门的结构特点,决定组织和个人接近政府的路径,各种机构的设立和废除也可能是对利益团体的动员的反映。如上所述,政府各部门的结构对于社会中的各种利害决不是中立的,要施加重要的政策上的影响。要之,政策是制度的输出。
    当然制度论决不会停留在传统的层次上。制度结构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因而制度论应该对政府各部门的制度构成与公共政策内容间的任何关系进行历史的以及国际的比较的、体系的研究。例如,就特定的公共政策各职能部门间的责任分担的方式给予政策内容的任何影响的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特别是现代社会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各职能部门的管辖范围纵横交错,给予公共政策极大的影响。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先验地假定制度的结构变化必然带来相应的制度变化,两者的关系需要由经验研究确定。因为结构也同政策一道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环境要素的强烈影响,有关这些要素间的关系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制度论模型页随着以上研究焦点的扩大,从结构论的模型逐渐接近于过程论模型。
     (五)官僚政治决策模型(Bureaucratic Politics Model)
     阿利森(G.Allison)以其名著《决策的本质》(Essence of Decision, 1971),分析了1962年处理古巴导弹危机的决策过程。他认为公共政策的决定,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模型:理性决策者模型(rational actor model);组织过程模型(organizational process model);官僚政治模式(bureaucratic politics model)。由于后两者均强调决策者的实际行为,都涉及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间的动态博弈过程(the dynamics of bureaucratic rivalry),因而许多学者们又常将这两个模型归并而论。
    根据官僚政治模型,政府是由许多半独立的、松散结合的组织所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组织都各自的实质生命,各自的行为规范,各自的惯例及标准作业程序(SOPs)。表面上看,政府领导者高居组织之上,但却不能完全左右组织的运作,因为组织依据既有惯例行事,而且,只有在组织启动惯例和标准作业程序时,政府才能行动。其结果,政府依靠内部各个组织来认定问题、设计方案。因此,可以说政府决策是出自主要承担决策责任组织的“组织产品”(outputs of organization)。
    政策制定,一方面反映各别组织的特征,另一方面也代表不同组织彼此磋商协调的结果。在官僚政治模型看来,决策过程有许多决策者(团体或个人)参与。他们追求多重目标(a multiplicity of goals),也即有各自不同的国家、组织、个人目标。由于目标各异,很难产生大家共同接受的决策规准,而且每个决策者在政策目标之外,尚有其它附带价值(side values)需要一并考虑(尤有甚者,政策目标的达成往往只是决策者次要的考虑),因此他们职能通过谈判、协商、联盟、说服、交易等互动,作成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因此政府政策的形成,并非是单一决策者理性的选择,而是众多参与者以政治手段博弈的结果。
    一般认为官僚政治模式能够较好地描述民主政治系统的决策过程。但它着眼于考察现有的权力结构,基本无视公共利益的表达,具有保守性。
     三、公共选择与政策制定
     传统经济学考察市场中企业和个人这样的经济主体行为,认为各经济主体纷纷追求各自的私利(private interests)。与此相对,在政治学中,将公共领域的政治家和官僚的政策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认为这些政策行为的基础是分门别类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这样以来,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之中,在市场与政治、行政的的私人和公共领域,划分出以私人利人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以及持有使社会整体的福利最大化的公益心的政治人(homo politicus)。
    公共选择理论提供了在非市场领域决策的经济学模式,特别是把经济分析应用于公共政策的决策。在此,投票者、纳税者、议员、议员候选人、利益团体、政党、官僚、政府等所有政治行为主体,在政治场合中被假定为像市场主体一样致力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公共选择理论的领军人物布坎南(J.Buchanan)认为,因为与个人在市场中一样在政治的场合也是为了相互的利益而参与,所以,人们能够靠达成的一致或契约谋求提高自己的福利。要之,人们无论在市场中还是在政治过程中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便人们在利己的动机推动下采取行动,最终还是能够依赖团体的政治决策来接受相互的利益。
    这样的公共选择论汲取了英国的政治哲学家洛克(J.Locke)和将社会契约论载入《独立宣言》的杰斐逊等人(T.Jefferson)的思想。按照他们的思想,以保护生命、自由、财产为交换,人们同意签定遵守法律、支持政府的社会契约,政府由此而成立。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开明自利(enlightened self-interest)思想。
    公共选择论针对市场不能处理的问题,意在矫正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公共产品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即使想提供给特定的人,也具有提供给所有人的性质。由于这样的产品或服务即使对于任何一个购买者使他付出的成本超过期望的价值也不能阻止不购买者的享用,因而具有不能由市场提供的性质。国防就是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外敌入侵时,因一人需要付费而提供全城防御对这个人来说得到了过高的服务,但这种服务一旦被提供,城中的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否付了相应的保护费,都不能被排除享用这种服务,即不能防止“搭便车”(free rider)的现象。所以,经营国防必须通过政府以集团的方式行动。
    市场失败的一个表现是负外部效应( negative externality),这是指个人和企业等行为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的未予补偿的损失。最典型的例子是大气和水的污染。某个主体排出的污染物使其他主体蒙受损失,而且那种损失未予补偿。当产生这样的负外部效应时,政府要出面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主体进行管制,或者为获得补偿而对那样的活动课以罚金。
    如上所述,公共选择论不仅分析以上的政府活动,也分析政党和议员(代表)、官僚和利益团体、投票者等各式各样的政治活动主体。例如,解释为什么政党和议员的候选者在选举运动中有一般不亮出明确的政治方案的倾向,那是因为比起对信念、原则的解释,他们更关心选举的取胜,推进政策并不等于选举取胜,他们是从取得选举胜利的角度设计自己的政策立场。因此,无论政党还是候选人都是从如何使自己得票最多出发确定政策位置。对关于特定政策问题的舆论状况进行预测,就可以对政党和候选人的动向进行分析。例如,预测舆论分布呈单峰状时,可以得出来自于不同政党和候选人的得票最大化行为将导致相同的政策建议。这就是被称为民主主义的经济理论的经济分析。
    以上的公共选择论的投票模式也面临如下的许多批判。投票者的利益和政治家、官僚的利益有别,政治家和官僚的利益在于争取再次当选、筹集竞选资金、扩大部局的预算和权限、提高自己的权威和威信。宪政上政府的决策规则尚不能保证政府的利益与投票者的利益一致。即使是完全没有利己心富于公心的公务员,在实现大众利益的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障碍。例如,不能持续得到关于大众和纳税人不断变化的偏好的信息。也就是说,与以钱不断进行选择的市场不同,政治投票只在选举之际进行,并不是不断进行的,因而投票结果未必能提供就某项政策投票者偏好的充足信息。
    在有关大众的偏好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政治家和官僚扩大自己在在社会上的权力的自然倾向不可遏止。他们认为以小的代价由政府项目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因而,以不易察觉的税、从供给中的扣除以及赤字等各种各样的财政幻觉使国民对政府的成本评价过小。与市场失败相比,这种政治失败带来了来自政府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过剩供给,而且加重了国民的税收负担。
    公共选择论也可以对于理解利益团体的行为以及给予公共政策的影响起作用。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即使不是提供像国防那样的纯粹公共产品,也是提供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产品不是均等地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利益和方便,而是与其他团体比给予特定的组织利益和方便的公共产品。通常共同谋求特定利益、补助金、特权、保护等的个人组成团体向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目的。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场合下,利益和方便主要归属于特定的组织,而付出的代价则扩散到全部纳税人。因为负担显得不重,纳税人一般不愿意在反对政府的支出上耗费需组织化的时间、精力,所以反对的声音较低。以利益和方便向少数人集中而代价向多数人扩散的为始,在大众缺少组织、纳税人牺牲的情况下,谋求对政府工作的扩大、具有同质利益的经组织化的团体大量产生,这就是利益团体(interest group)。这样的利益关系团体的活动导致长期的政府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过剩。如此看来,利益团体的行为和其他政治主体的行为一样,在政治领域追求自己的利益。
    公共选择模型强调公共组织的利己的一面,对政治行为的说明有过度简化之嫌,因而理论的预测性受到很大限制。
     四、博弈论与政策制定
     博弈论研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进行行为选择时,在结果与参与者各自如何选择相依存的状况下的理性决策。在最好结果与他人的决策想依存的意义上,它适用于独立的最好决策不存在情况下的决策。外交上的决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博弈的概念意味着与参与者(通常称为玩家、选手或对手)相互依存的选择问题有关。各个对手不仅要有自身选择的欲求和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分析其他对手如何选择的能力。因为博弈这一语汇具有游戏的意味,是否这个理论不能适用于真正的冲突情况呢?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对手是持有明确目标能采取理性行动的主体,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个人的集团都可以适用,连政府也可以适用。博弈理论能适用于由外交引起的战争与和平、核武器的使用以及议会中的合纵和联横。
    在博弈理论中,对于各种后果参与者要赋予它们价值,这叫做赋值(payoff)。一般由参与者对于各种后果进行评价,多以数值来表示评价的结果。各个对手对不同的后果做出不同的评价,在数列图的各区域中添上所赋之值。
    现以著名的“胆小鬼对局”为例说明之。有两个正值青春期的毛头小伙在公路高速驾车且相向而行,每辆车都有一侧的车轮压在高速公路中央的分道线上,如果两个人都着直开,他们肯定要撞在一起,可谁要打轮谁就会被视为懦夫。尽管两个人都不想被撞死,但谁也不愿低头认输,屈为懦夫。最终结果依赖于双方的选择, 每个人都必须试着预测对方将要做什么。这种边缘性对策在国际关系上也会经常发生。
    如果车手A和车手B都选择直行的话,双方都会有惨重的结局,所以分值都是-10;如果车手A选择直行而车手B选择转向,那么车手A就会因其勇气获得+5分,而车手B也会因其怯懦获得-5分;如果车手A选择转向而车手B选择直行的话,结果可能正好相反;如果两个人都选择转向的话,那么两个人就都表现出了一定的胆怯,但这种选择总要比自己转向而别人直行要强得多,所以分值都是-1分。博弈理论的一个主要概念是策略(strategy)。所谓策略是指考虑了对手所有可能性选择之后,设计一组行动并使之达到最优的结果。在博弈理论中经常用到的最小最大化策略,即与对手的行为选择无关,把损失降至最小,或者使利益最大的策略。下面考虑胆小鬼对局中的车手A,如果直行的话最大损失是车手B直行时的-10,如果转向最大损失是B直行时的-5,对于A来说最佳的选择使转向;如果B进行同样的考虑,最佳的策略与A相同。此时,大家都转向冲突可以避免。这样的最小最大化策略使尽量地避免大的损失、确保最低利益的消极的保守策略。在博弈理论中,被认为合理的策略很多,当然也有冒巨大损失的风险去博得最大利益的积极进取策略。
    以上的博弈理论模型在决策中是一个抽象、演绎的模式。与为实际的决策提供指引相比,它更多地被社会科学工作者作为分析的工具。例如,现实中一般很难给对手的选择赋值,有时连为己方赋值也会存在许多疑点。于是,就己方的赋值武断地推定对方的赋值,为使己方有利而让对方的政策选择施展的策略被选中的情况屡见不鲜。这说明,博弈理论的现实适用存在许多问题。尽管如此,这个模型能够为对立状况中的政策决定提供有益的思考方法。
     五、决策模型的整合
     上述诸多决策模型都只能适用于部分决策,而非全部。然而,我们在承认公共政策决策具有差异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共性特征,因此,理应开发一般化的决策模式。在这里,介绍两种整合的模型:将公共决策视为政治系统输出的决策的系统论模型,将公共决策视为子系统运作产物的决策子系统模型。
     (一)政治系统模型(Political System model)
     决策的系统理论把公共政策作为政治系统的输出。系统一般产生变换若干输入的输出。系统由具有复数相互关系的构成要素组成,它以从外环境中接受各种各样的输入,在系统内部将它们进行变换,然后向外环境提供确定的输出为目标和使命。对于系统来说,最重要的是结构和过程这两个方面,代表要素间关系的结构以及在结构之中展开的活动。此外,系统的输出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产生的变化再重新输入系统,这一过程被称作反馈(feedback),反馈也是系统的重要构成成分。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可以把政治系统看作为社会执掌合法权力进行价值分配的结构和过程或者机构和活动。这个系统从外部环境的输入以大众的要求、支持或反对的形式出现。要求是个人或团体就环境状况感到若干不满足,从而产生了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行为;支持是指个人或团体对于政策决定表示同意,在此基础上接受选举的结果、遵从法律、交纳税金。任何政治系统都会接受到各种各样的要求,其中有些要求是不相容的。为了把带有要求的输入转换为作为公共政策的输出,政治系统必须调停那些对立,使相关当事人服从系统的安排。这样制定的公共政策作为向环境的输出在给予环境以及由环境产生的要求以影响的同时,也对政治系统的性质产生影响。系统的自我保存取决于是否不断产生能使要求很好满足的输出。
    依据以上系统论模式进行研究的学者很多,最早最明确地打出系统论旗号的是强调政治学中行为主义过程重要性、提出了一个把政治生活作为一个行为系统认识的框架的芝加哥大学的伊斯敦(D.Easton)。他针对当时政治学中历史和伦理的理论站主流的情况,论述了有实证取向的政治理论的必要性,为此,他尝试以系统分析为工具搭建了理论框架。利用这个框架,他认为政治生活是个人以及团体相互作用的集合。作为分析的基本前提概念为下面四个:
    (1)系统——展开政治生活的系统;
    (2)环境——系统存在于环境中并且从环境中区分出来;
    (3)反应——系统的内部结构和过程发生变化,是系统的成员对来自环境以及系统内部压力进行反应、谋求控制或积极应对的建设性的乃至更为积极的努力;
    (4)反馈——直面外界压力系统能够存在和延续的能力,它是回馈行为者以及决策者的信息以及其它影响的存在和性质的函数。
    以上的政治系统分析模式可以用图5-4表示之。
    在这个模型中,总体环境分为内部的社会环境和外部社会(国际的)环境两种。内部社会环境由生态系统、生物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构成;外部的社会由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生态系统、国际社会系统构成。在这些环境系统发生的事件作为各种各样的影响力流入系统,即来自环境系统的输入。这些各种各样的输入从分析的需要出发分为要求和支持两个范畴。如果要求增多而支持低下则系统感受到的压力会增强,如果系统不能适当地应对压力,那么系统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
    对于来自环境的输入带来的压力,系统以适当的输出满足要求,或者谋划调整出现超负荷要求的手段,通过改变过程和结构求取支持的提高。系统的动向不仅见诸于外部环境的输入,而且也受系统内部产生的各种各样影响力的左右。像这样来自系统内部对系统的影响力被称之为附加输入(withinput)。政治系统的稳定和变化和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对它施加的压力连同它对压力做出反应的行动不仅是政治系统的总体环境产生的事态的函数,同时也是系统内部的变数作用的函数。
    由以上的政治系统的作用提供给环境的是输出,公共政策就是输出的一种形式。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系统和环境之间存在双向流通、交涉,输入是环境向系统的流通,而输出是系统向环境的流通;输入是经过整理的环境变化向系统的传达。而输出相反则是将系统内部的出产物传达给环境。而且,政治系统的输出是基于权威的有关价值分配的决定以及实行决定的行为。在这样的意义上,输出包含法律、政令、规则、行政决策和行为等。
    系统论模型以系统的构成要素、结构、过程、机能等基本概念以及由这些构成的框架具有了将其它各种各样模式的特征囊括进来构建统合模式的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它可以作为决策模型一般化的一个典范。
     (二)公共决策的子系统模型(Policy subsystem model)
     决策的系统模型从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过程出发,从宏观上构建了最一般意义上的决策模型。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决策模式,需要做出另一种较为具体的一般化模式,即要回答什么情形下决策者倾向于何种决策模式的问题。豪利特(M.Howlett)和拉米什(M.Ramesh)在史密斯(G..Smith)和梅(D.May)、福里斯特(J.Forest)、马丁·史密斯(Martin J. Smith)等人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公共决策的子系统模型。
    史密斯和梅指出,关于与渐进模型相对的理性模型的相对优点的争论现在已经有多年了,即使这场争论的术语比较出名,但它在政策或管理领域对实证研究的影响却相对较小。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认为,我们需要听到一种以上的说法,以描述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问题不是去调和理性模型和渐进模型之间的分歧,也不是去寻找能涵盖这两种模型中最突出特征的第三种方法。问题是要通过找到社会现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寻求两种模型之间的关系。
    福里斯特认为,对决策者来说,怎样做才算是理性的,取决于他们的工作环境,即决策模式取决于决策议题和制度背景。他指出,在决策时理性模型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需要限制参与者的人数,即决策者要尽可能的少;第二,决策的组织环境必须简单,不受其他政策和决策者的影响;第三,问题必须清楚,换句话说,应当充分理解它的范围/时间/价值尺度以及一连串后果;第四,信息必须是尽可能地接近完全,换言之,信息必须是完备的而且是能够理解的;第五,绝不能仓促做决策,因为决策者并不知道需要用多少时间来考虑所有可能的偶发事件以及目前和预期的结果。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理性决策才可望大行其道,但现实情况往往是这五种情况往往不会同时具备。所以,福里斯特指出,在理性模型之外会存在其他的决策类型。
    以上述理性决策所需条件为决策参数,可将决策类型划分为五类:最佳、满意、搜寻、谈判(协商)和组织性的。最佳是一种当具备全面理性模型的条件(上面提到的)时所能获得的策略,而其他决策类型的普及取决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程度;满意的决策类型发生于这些限制来自于认知方面时;搜寻策略是当问题不清楚时可能产生的;谈判策略是当多个行为者在缺少信息和时间条件下处理一个问题时可能发生的策略;组织性策略则包含多个环境和行为者,同时存在时间和信息资源。
    豪利特和拉米什认为,可以通过重新计算变量对福里斯特提出的模型进行改进。对“行为者”和“环境”的研究可以通过聚焦政策子系统来完成,而“问题”、“信息”和“时间”资源概念可被视为与做决策者受限制的种类有关。因此两个重要的变量是:处理问题的政策子系统的复杂程度;它所面临限制的严格程度。据此,可将基本决策模型划分为:
    (1)渐进调整式:可能会在政策子系统复杂和对决策者有很大约束时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很少会期待大范围、高风险的决策;
    (2)理性探求式:与渐进调整式的情况相反,政策子系统简单、限制条件少的时候,则可能会进行更加正统的理性探求,以期产生新的、可能的重大变革;
    (3)优化调整式:当系系统复杂同时限制条件较少时,可能就倾向于对决策进行最优化调整;
    (4)理性探求式:当限制很严格,但子系统简单时,很可能产生令人满意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