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终结

    政策终结(Policy Termination),通过政策目标、政策内容、政策手段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终止,使不合理政策的影响淡化和消除。政策终结往往被视为对政策的完全否定,因此很多时候政策主体都会避免政策终结的发生。事实上,合理的政策终结不仅可以淡化和消除政策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意味着新的、更合理政策的出台。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政策也不例外。
    一、政策终结概述
    拉斯维尔的早期研究中,虽然提出了政策终止(政策终结),但是对于它的关注很少,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直到最近十几年里,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于社会变迁的研究逐渐兴起,随之而来的是关于政策终结的研究的兴起。
    (一)政策终结研究的兴起
    政策终结研究的兴起,可以说是美国政策实践的要求,更是美国学术界大力推动的结果。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和美国超级大国地位的逐渐丧失,美国的国际地位受到挑战。同期,美国从多方面努力强化社会福利政策,国内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一些政策都对此政策意图做出了回应。在这样的国际和国内局势下,美国政府急需对现有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价,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处理。那么,政策实践的需要更带动了以政策分析家德利翁(P. Deleon)为代表的美国学术界对于政策终结问题的深入探讨。
    德利翁等人对于政策终结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倾向,但是并没有停留在对于个别政策的微观研究,而是致力于在更宏观的层次上揭示政策终结的一般理论,如:政策终结的类型、阻碍政策终结的因素、政策终结的内容等,在一般研究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
    (二)政策终结的涵义
    拉斯维尔将政策终结界定为:“政策终结是关于取消政策方案,以及研究有关相信某种政策必须继续而采取某种行动或因政策终结而丧失价值的人们之主张的活动。”这一界定,不仅突出了对政策的关注,即取消政策方案,同时强调了对人的主张的研究。
    根据德利翁的定义,政策终结是有意识地终止特定部门的功能、项目、政策及组织的活动。该定义强调政策终结活动的“有意识性”,而忽视了一些由于规定了有效年限而自然终结的情况。并且,该定义简单阐述了政策终结的内容。
    布鲁尔(G.D.Brewer)则将政策终结定义为:“政策与计划的调适,大凡政策与计划无法发生功能或已成为多余与过时、甚至不必要时,则将政策与计划予以终止或结束。”布鲁尔的定义只表明了政策终结中的一种情况,即政策与计划的调适,而无法涵盖政策终结的其它情况,如:组织活动的终止。与德利翁的定义相比更加片面。
    事实上,“政策终结这个概念隐含了一套期望、规则和惯例的终止,政策活动的停止,机关组织的裁撤”,同时它也是“新期望的提出,新规则、惯例的建立,崭新活动的展开,机关组织的更新与发展”。因此,政策终结不但意味着旧政策的结束,而且象征着新政策的开始。
    陈庆云认为:“公共政策终止(即终结)是决策者通过对政策的审慎评价后,终止那些错误的、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政策的一种行为。政策终止不仅是指取消原有的政策,而且还意味着制定新的政策。因此,政策终止既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结束,也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开始。”
    张国庆认为:“政策终结是与政策评估相联系的一种政策现象。从政策过程来分析,政策终结发生在政策评估之后,是政策运行的最终阶段。政策决策者在获知政策结果的信息后,面临着对政策去向的判断和选择:是应该终止该政策,还是继续执行,或是加以调整和革新。作为政策运行过程的最后一环,及时终止一项多余的、无效的或完成使命的政策,有利于优化政策资源的配置。”
    也有学者认为:“政策终结是指经过由政府组织或社会自发的政策评估之后,政策的决策者或制定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将过时的、无效的或多余的政策、计划、功能或组织予以终止或结束。该定义包括如下几方面内涵:(1)政策终结的主体应是政府中政策的决策者或制定者,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终结公共政策。(2)政策终结的客体(政策终结的对象)除过时的、无效的政策外,还包括了过时的、无效的和多余的计划、功能和组织。(3)政策终结的依据是政策评估。因为判断政策是否无效、过时或多余的标准就是政策评估的结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科学有效的政策评估,也就没有科学有效的政策终结。”
    可见,国内学者普遍认同政策终结与政策评估紧密联系,政策评估应该作为政策终结的合理性依据。我们亦认同这样的观点。狭义的政策终结是在科学的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由政策主体有意识地将过时的、无效的或多余的政策、计划、功能或组织予以终止的活动。广义的政策终结,除了狭义政策终结这种有意识行动外,还包括由于达到规定的有效年限而形成的自然终结。
    二、政策终结的类型
    对政策终结的研究主要源于西方,在对政策终结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西方学者还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政策终结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二)按政策层次划分
    这里的政策层次是指:政策功能、与政策密切相关的组织、政策本身和政策中包含的计划。那么,与此相对应,可以将政策终结划分为:功能的终结、组织的终结、政策本身的终结和计划的终结。这是德利翁和布鲁尔(G.D.Brewer)提出的分类方式,一些国内学者也将这种分类方式理解为按终结的内容划分。
    1.功能的终结
    政策的功能可以说是解决社会问题,而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政策的功能是为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那么,政策终结使政策的功能终止,就意味着停止供给该产品和服务。可以说,政策功能的终止是影响范围最大的政策终结的内容。因此,对于功能的终止也会是遇到阻力最大的政策终结。首先就是来自政策受益者——产品和服务的享有者的联合抵制;并且,还要面临由于政策终结而导致的“补救”和协调工作。
    2.组织的终结
    可以说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是单一行为主体可以完成的,而是由一定规模的组织来进行的。一些政策的出台产生了与之相关的组织,如:负责制定政策组织、负责评估该政策的组织。那么,政策的终结就会伴随着这些专门负责该政策实践的组织的撤销。即使是负责多项政策实践的组织,也可能会因为某项政策的终结而是组织机构缩减、经费减少、职能消失。组织的集体利益和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都会随着政策的终结而受到影响。
    3.政策本身的终结
    政策本身的终结也就是不再执行该政策。如果政策终结的内容只是政策本身,那么,原政策发挥的功能由其它政策承担,负责原政策实践的组织转向其它工作。所以,政策本身的终止所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政策终结遇到的阻力也会相对较弱。
    4.计划的终结
    计划的终结是政策具体措施的终止。可以说计划的终结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任何政策的执行过程都伴随着一系列的具体实施计划,指导政策的执行。那么,越是具体、详细的计划的终结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就越小,终止的过程也就越容易实现。
    (二)按政策终结的方式划分
    按照政策终结的方式可以分为完全终结和部分终结。其中,部分终结具体可以分为代替型、合并型、分离型、渐减型和断绝型。而替代性与断绝型都是通过新政策代替旧政策的方式来实现政策终结,因此将两者合为一类。这种分类方式也是德利翁和布鲁尔提出的。那么,具体地说:
    代替型:新政策替代旧政策。
    合并型:旧政策被终止,但该政策要实现的功能合并到其他政策中。
    分离型:将政策内容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几部分,每部分分别成为一项新政策。
    渐减型:采用渐进的方式对政策进行终结,逐步协调各种关系。
    (三)按政策终结所需时间划分
    还有一种简单的划分方式,就是根据政策中间诶所需时间,将其分为爆炸性、渐减型和混合型。这是巴尔达茨(Eugene Bardach)提出的。
    爆发型:政策在短时间内终结。
    渐减型:政策通过一个缓慢的过程逐渐终结。
    混合型:上述两种类型的混合形式,在短时间内、分阶段完成政策终结。
    三、政策终结的影响因素
    政策终结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在一定因素影响下实现的。那么,可能影响政策终结的因素可以分为动力因素和障碍因素。
    (一)政策终结的动力因素
    政策终结的动力因素,指对政策终结过程发挥推动作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利益整合
    利益整合是引发政策终结的根源。利益因素既可以成为政策终结的阻碍因素,同时也可能成为政策终结的动力因素。利益整合是利益分化和聚合的统一,两者同时进行、相互促进。具体地说,当在原有体制和政策框架内的利益分化时,原有的利益结构便会动摇。某些个体为谋求更多的利益进行盘算,并将这种预期转变为利益表达。一旦这种利益表达使其获得了比原先体制和政策框架内更多的利益,具有这种相同利益要求的个体就会联合起来,以增强抗拒原有规则和政策、拥护新政策的产生。联合起来的个体便可以从形成的群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当这种利益整合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形成较为稳固的利益集团,进而逐渐形成社会阶层。当新的利益集团和阶层的出现时,必然通过各种行动影响政策过程,要求改变或废止不利于其利益的旧政策,从而促成了某些旧政策的终结。
    2.触发事件
    触发事件是政策终结的导火线,它是政策问题的感知和政策终结行动要求之间的联结点。罗伯特·林伯雷(Robert Linoleum)把这种联结点称之为这样的“时刻”:“这时足够多的人认识到政策实施的空白,并意识到当前政策有些地方不对……随后的制度不能解决问题,或不能像应该的那样去改善问题。”由此可见,一个触发事件要引起公共政策制定者对此事件予以足够的重视,必要的条件是影响的人数足够多,并且引起了公众的担心或愤怒。此时,政策制定者就会考虑是否要废除过时的、无效的政策,制定一个全新的政策来取代旧的政策;还是对政策进行部分修改。
    倘若触发事件已出现并引起众怒,但政策决策者或制定者仍然不作任何反应,旧政策继续实施下去,就会导致政府的合法性出现危机。所以,当触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决策者或政策的制定者必须敏锐地觉察其重要性,并牢牢地抓住这一契机,将已经引起公愤的过时的、无效的政策予以废止。
    如中国2003年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政策终结的触发事件。孙志刚以其生命终结的代价换回了实施20多年的城市收容遣散政策的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人道的城市救济政策。
    3.舆论的推动力
    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舆论在政治生活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安德森说过:“公共舆论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范围和方向。”国内外的许多政策实践也都表明,当公共舆论对政策终结持积极态度时,政策终结就显得比较容易;相反,当公共舆论对政策的终结持消极态度时,就会阻碍政策终结的进行。在西方,因为公共舆论在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而被誉为“第四种权利”。
    要推进那些过时、无效的政策的终结,可以发动或借助公共舆论的推动力。比如,可以使媒体首先关注那些过时、无效的政策,关注对这些政策的评估结果,关注这些政策的弊端和危害,进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促成政策制定者关注并终结那些过时、无效的政策。
    4.政策评估
    政策评估是政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政策终结的前提和依据。政策评估既可以侧重于对政策预期效果的评估,即事前评估,也可侧重于对政策运用之后的实际结果的评估,即事后评估。作为政策终结动力因素之一的政策评估专指事后评估,即是对政策实施后的影响的评价。
    政策评估可由政府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聘用社会组织进行,也有部分第三部门自发地、无偿地对政策进行评估。作为政策终结的动力因素的政策评估,应该由多元评估主体共同对实施中的政策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该结果公布于众,以此作为终结过时的、无效的政策的依据。
    5.政治领导者的领导能力
    政治领导者的人数虽少,但他们往往对全社会甚至对一个时代的国内格局、乃至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影响。由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差别,政治领导者对政策过程的影响程度也有所差别。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对政策过程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一些国家,政治领导者可以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终结的全过程。
    政治领导者必须具备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这种内在素质的外在综合表现就是其领导能力。政治领导者的领导力越强,意味着其对形势的判断能力、对新事物新情况的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越强。英明的政治领导者可以敏锐地认识到触发事件的发生→倾听和吸取来自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等各方面的呼声→认识到过时、无效的政策所带来的弊端和危害→促使政策评估的进行→推动过时、无效的政策的废止。
    政治领导者是国家政治、社会变革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也是过时、无效政策得以终结和新政策得以推行的促成者。其在政策终结上的作用是任何个人都无法替代的,而政治领导者的这种作用归根于其自身的领导能力。因此,政治领导者的领导力是政策终结的一个重要动力因素。
    上述五个因素中,利益因素是政策终结的内因,其他因素是外因。利益整合从根本上要求过时、无效的政策不断地被淘汰;触发事件则是政策终结的导火线;公共舆论作为催化剂可以加速政策的终结;科学、客观的政策评估结果是政策终结的前提和依据;政治领导者的领导能力是政策终结的助推力。这五个动力因素对政策终结发挥不同的功能,并且,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有机整体。
    (二)政策终结的障碍因素
    政策终结在现实的政策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困难,失败的政策并不构成政策终结的充要条件。政策终结出现困境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心理上的障碍
    首先,来自政策制定者心理上的障碍。政策终结意味着该政策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政策制定者先前工作的否定,也意味着新的工作任务的产生。那么,不可避免的引起部分缺乏责任心和积极工作态度的政策制定者对于政策终结的反感甚至抵触。
    其次,来自政策执行者心理上的障碍。政策执行者的劳动和价值体现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其利益诉求。政策终止势必危及政策的继续实施,影响政治执行者的切身利益。
    再次,来自政策受益者心理上的障碍。任何一项政策有其受益者,政策终结无疑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影响到政策受益者的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当政策的受益者是社会团体时,阻力会更大,甚至会采取一些非法的途径(如:行贿)以阻止政策终结。另外,组织机构的终结,可能触及已确立的权力分配格局,政策终结便是对权力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力的威胁。
    2.组织上的障碍
    组织自从建立以来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特别是公共组织,具有某种谋求自身生存、发生的惯性。而政策的终结有些时候则代表着组织功能的结束,因此组织会千方百计谋求政策的延续。
    组织机构具有两个特性:惯性和适应性,这两个特性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了政策终结的障碍。惯性作用使组织机构向前运动,反对任何影响其继续存在的变化要求,便增加了政策终结的难度。通常一个机构持续的时间越长,就越难以终结。这正如安德森所说,“某一机构持续的时间越长,它被终结的可能性就越小,经过一段时间,会形成对它继续存在的条件和支持。”并且,组织机构具有动态适应性的特点,它可以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变动,甚至能根据政策终结的各种措施来调整其方向,以破坏政策终结。
    另外,反对势力的联合可以产生阻止政策终结的新的组织,通过聚合反对里来力量,影响政策终结的进行。
    3.成本问题
    政策终结的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是现有政策的沉淀成本;二是终结行为本身要付出的代价。政策终结的高昂成本是影响政策终结的重要因素。政策开始运作,就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正是这些大量成本使得政策终结者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进”即追加投资,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为政策已被证明是无效或失效的;“退”即不追加投资,要面对的是已投入的巨额资金将会由于政策终结而成为沉淀成本,无法收回。一般来说,政策投入的成本越高,终结者下决心终结的难度就越大。而且政策终结行为本身也要付出代价,不仅需要筹集政策终结行为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制定和执行新的政策或组建新的机构,而且为了减少政策终结的阻力,还需要对因政策终结而使利益受损者进行适当的补偿。在高昂的沉淀成本及终结行为本身要付出的代价面前,政策终结者面临重重压力,在权衡得失后可能放弃政策终结。
    4.法律程序障碍
    政策方案选定以后,还必须使其合法化,也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提交有关国家机关讨论通过,并以公报、决定、决议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使政策取得公认的合法的地位和人民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效力”。同样,政策终结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法定程序要求按步骤进行而不能随意更改或省略步骤。而政策终结的程序是十分复杂的。在一项政策终结的时机成熟时,政策终结由于法律程序的严重滞后而往往会延误终结的时机。
    政策终结的一个可能结果就是上升为法律。但是由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稳定性等要求导致政策终结往往会出现问题。
    四、政策终结的策略
    政策终结与政策评估是紧密相连的过程,政策评估的结果是政策终结的主要依据。那么,在开始政策终结之前,对评估结果进行客观分析是必要前提。除此之外,政策终结要想顺利实现,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事前妥善规划、降低反对声音,以及进行利益补偿。
    (一)事前妥善规划
    政策终结不能一蹴而就,同样也是一个过程。事前妥善规划是政策终结顺利完成的首要任务。至少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划工作:
    首先,确定预终结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是与政策直接相关群体,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政策终结最直接影响到群体。确定预终结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才能进行利益的交换和整合,才能有针对性的听取反对的声音。
    其次,确定恰当的政策终结方式。终结方式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终结能否顺利实现。对于政策终结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废止:废止就是指终止政策的执行。这是我国政府用来终结那些过时或失效政策最常见的方式。二是替代:替代是指在所面临的政策问题,所要满足的各种需求,基本上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解决原有政策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实现原定的政策目标,而以新的政策取代旧有的政策。三是合并:合并是指将所终止的政策内容合并到其他已有政策中,或是将两项或多项被终止的政策合并起来,组成一项新的政策。四是分解:分解是指当原有的政策由于内容繁杂、目标众多而影响到政策绩效时,将原有政策分解为几个部分,每一部分形成一项新政策。旧政策形式上虽不存在,但其内容却保存了下来。五是缩减:缩减是为了缓冲政策终结所带来的社会震荡,通过逐步减少对政策的投入,缩小政策实施的范围,放松对政策执行的控制与宣传,最终达到终止政策执行的目的。
    (二)降低反对声音
    对政策终结阻力的克服,主要依靠组织有意识的努力,能否降低反对声音是政策终结阻力克服与否的关键。可从以下三方面略作分析:
    第一,重视交流与沟通,消除人们的心理抵触情绪。将关于政策终结的必要性、目的与方式等信息正确、及时、全面地传递给有关人员,消除人们的抵触情绪,争取人们对政策终结的理解与支持,这应成为顺利实现政策终结的主要途径。通过公开政策评估结论,让人们了解原有政策的低效、无效,如果继续实施,只会进一步浪费政策资源,甚至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要让人们明白,即使眼下有所变动和损失,也是为了将来更多地受益。
    第二,注重示范效应与权威者的表态。对遵循政策终结而在实践中做出新行为、新表率的团体与个人予以积极肯定、宣传,扩大他们在群众中的影响,会对其他成员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由于领导人具有较高的影响他人思想和行为的能力,利用领导人的威望,公开他们对政策终结的态度与倾向,也有利于说服组织成员,并确立标准规范,克服和减轻政策终结的阻力。
    第三,强制力与折衷妥协两手并用。由于多元利益倾向的存在,要使各行为主体在变革问题上取得完全一致的态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为取得一致而等待组织成员态度转变势必错过变革良机,那么采取强制力手段就成为终结政策的唯一选择。另一种情况,如果政策终结遇到的阻力强大而持久,折衷妥协也是政府可以采取的策略。以放弃某一目标为代价坚持和强调另一目标,总比完全放弃还是前进了一步。“蚕食”的策略既能满足政策终结对象的心理平衡需要,又能“迂回”实现既定方针,是现代政府屡试不爽的办法。
    (三)进行利益补偿
    政策终结的抑制力过于强大的一个原因可能是缺乏利益补偿机制。政策终结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然而新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政策终结而利益可能受损的个人或团体会意识到威胁而空前团结起来阻止政策终结,而政策终结的受益者可能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还未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或利益还未得到手而往往采取观望的态度。所以政策终结的受损才成为了政策终结的阻力,而政策终结的受益者还远未形成强大推动力。如果能够对政策终结的受损者进行适度的利益补偿就可以减少政策终结的阻力。利益补偿的范围较广,有直接的经济补偿,如:一次了断性经济补偿;还有间接的经济补偿,如:组织撤消后安排人员的去向。
    五、政策终结的现实思考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丛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很多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仍在延续。原政策的惯性使得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政策无法浮出水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影响政策效果的发挥。只有过时的、无效的政策的终结,才能使政策创新成为可能,使政策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政策主体在政策过程中,考虑并重视政策终结问题。虽然存在着诸多终结政策的动力因素,但若不去关注并加以利用的话,政策依然难以终结。同时,还存在着各种政策终结的障碍因素。说到底,政策终结其实就是一个赞成终结和反对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是双方力量的比拼。因此,为使那些过时、无效的政策得以终结,必须增强政策终结的动力、削弱政策终结的障碍。
    (一)增强政策终结的动力
    增强政策终结的动力,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握政策终结的触发事件。触发事件并非一定能够引发政策终结,只有把握好触发事件,才能促进政策终结的发生。首先,要敏锐地意识到触发事件的发生。其次,要迅速确定触发事件所涉及的政策。再次,要及时认识到触发事件针对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政策终结的内容和方式。最后,妥善处理触发事件的参与者和影响对象。
    第二,完善政策评估机制。评估机制的完善,一方面为政策终结提供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为政策终结赢得更广泛的支持。那么,完善评估机制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评估过程公开化。针对评估过程中评估者(往往又是执行者)故意夸大或缩小、掩盖或曲解评估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如捞取政治资本、获取评估经费等)的情况,可通过制度规定将评估的过程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方案、时间、场所、进度以及评估经费的支出等,从而给评估主体施加压力。<2>评估结果公开化。将评估结果公开有利于公众的监督,特别是可以听到来自目标群体的声音,这对于得出一个客观、公正的,最终三方(制定者、评估者、目标群体)都能接受的评估结果有积极的意义。<3>建立政策评估经费机制,塑造“独立人格”的评估组织。经济上相对独立的评估组织,有利于摆脱决策组织和执行组织的束缚,提供更客观的、可信的评估结果。
    第三,充分发挥政策终结倡导者的带动力量。政策终结的倡导者一般包括三类:一是政策的反对者。这种人一开始就认为某项政策损害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或者认为该政策与其所持价值观不符,背离了某种社会正义,因而主张终止该项政策。二是政策受益者。这部分人虽然已经享受着政策带来的实惠,但由于自身实力在原有利益格局中发生重大变化,希望按照新的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以期获得更多利益,因而也主张终止原有政策。三是政策改革者。虽然现行政策并不一定与改革者自身利益相冲突,也不一定被其认定为违反了某种社会正义,但是改革者往往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认为现行政策的存在是新政策产生的障碍,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须以新政策取而代之。具体而言,改革者往往会提出政策终结是节省政策资源和提高政策绩效的手段。他们认为,任何一国的财政负担和资源配置都是有限度的,如果一项政策被证明是无效的或是过时的,那么政策终结就是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本途径。同时,由于政策的动态性,政策对象和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如果不及时修正旧有政策,使之顺应社会变化的需要,那么势必影响到政策功效的发挥。可以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改革者倡导政策终结的驱动因素。
    (二)削弱政策终结的障碍
    首先,进行利益的协调和适当的补偿。政策终结的抑制力过于强大的一个原因可能是缺乏利益补偿机制。政策终结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然而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尚未建立。因政策终结而利益可能受损的个人或团体会意识到威胁而空前团结起来阻止政策终结,而政策终结的受益者往往采取观望的态度还远未形成强大推动力。如果能够对政策终结的受损者进行适度的利益补偿就可以减少政策终结的阻力。
    其次,消除对于政策终结的抵触情绪。对政策终结的抵触情绪来自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更主要的是来自原政策的受益群体。那么,消除抵触情绪也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分别进行宣传和说服工作。
    再次,尽量降低政策终结需要付出的新的成本。政策终结过程遇到的阻力越大,需要付出的新的成本就越多;而成本越大,阻力也随之加大。因此,阻力与成本之间是一个恶心循环的过程。降低成本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把握政策终结的速度、选择恰当的终结方式、确定适当的终结内容,以及联合并充分利用政策终结的动力因素等。
    (三)建立合理、有效的政策终结机制
    政策终结的目的必须是合理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规范的,在实行过程中必须是责任明确的、慎重的。这就需要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政策终结机制。
    1.建立政策终结的责任追究机制。
    政策终结是政策主体依据特定的环境做出的关于政策终止的判断。为了克服政策终结的随意性和责任缺失,对于政策终结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政策终结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
    首先,政策主体树立正确的公民参与观。政策主体如何对待公民的参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热情和参与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政策主体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承认公民在政策过程中的地位的基础上,积极的引导公民参与政策过程。
    其次,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很多具有较高参与热情和强烈参与愿望的公众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政治修养欠缺,出现了盲目的参与和无效的参与,甚至极端的参与行为。因此,有必要增强公众对各种参与方法途径的理解,只有公众理解了这些参与方法和渠道,才可能运用到具体的政策参与过程中。
    3.原政策的终结与新政策的出台并行
    原政策的终结与新政策的出台可以同时进行,是因为新政策与原政策之间的密切联系。
    第一,原政策所实现和维护的合法利益应该继续得到实现和维护,这就需要及时出台新政策提供与此相对应的产品和服务,这也就确定了新政策必备的功能。第二,原政策未能解决的社会问题需要新政策加以解决,这就确定了新政策的目标(可能只是新政策整体目标中的子目标)。第三,原政策中的合理措施在新政策中可以继续实行。
    4.适当运用强制力推行。
    任何一项政策,都会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如果政策终结是必然选择,也是合理的选择,妥协和等待又可能错过政策终结的良机,这时需要政策终结的操作者运用强制力。如下达行政命令,发布行政决定,甚至撤换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