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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一)经济学上的“商”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即产品从工农业生产者手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二)法律学上的“商”

  法律学上的“商”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买卖商、还包括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第三种商(指虽然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但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资金通融,或从事与商品交易媒介行为密切相关的活动)和第四种商(指与媒介货物并无连带关系,仅与“第三种商”有关系者)。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达,法律学上的商的范围也将愈加广泛。

二、商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

(二)国际商事法与国内商事法

(三)商事公法与商事私法

(四)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的兼容性首先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商法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技术性。

  商法的技术性是指商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其条款大多属于技术性条款,而很少有伦理性规范。这是由于商法源于商人法的历史,以及商行为的专门性所决定的。

(三)商法的营利性。

  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的目的就是营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是营利法。

(四)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商法不但具有涉外因素,而且在国际统一化运动中很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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