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各国商法通常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组织加以严格控制,以强化商事组织。
强化商事组织是通过以下制度实现的:
(一)确保企业资本规则
为了确保企业资本,公司法大都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三原则以及资本不得贷给股东或其它个人。
(二)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商事法为避免企业解体,采取了许多维持和强化商事组织的措施,如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减少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规定了企业合并以及企业形式变更制度,避免了企业清算,而保持了企业的同一性;限定了企业解散的原因,避免企业的任意解散;规定了重整制度。
(三)有限责任原则
通过有限责任制度,鼓励投资以强化商事组织。
(四)风险分散规则
商法通过一定的风险分散规则,减少了投资风险,也起到了鼓励投资和强化商事组织的作用。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与交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商法注重交易安全价值,具体表现在:
(一)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二)公式主义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三)外观主义
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实现营利目的,力求交易迅捷,具体体现在:
(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是指使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交易客体定型化是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主体营利目的的实现取决于交易是否公平,交易公平在商法中的体现主要是:
(一)平等交易原则
是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应斟酌交易习惯,依诚实与信用的方法互为交易,以维持公平。
(三)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事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使其原有效果显示公平者,该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将该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使交易得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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