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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法为调整商事关系而设置在商主体之间的,用以规范商事关系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主体。
  2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行为。
  3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商事义务

二、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主体有以下不同分类:

  1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依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2 、完备商人与小商人。(依商事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机构、从事管理和经营为标准)
  3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依商法对商事主体关于注册的要求为标准)
  4 、固定商人与拟制商人。(依商事主体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企业形态及设备为标准)

三、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事行为的特征是:

  1 、商事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2 、商事行为必须具有营业性。

  商事行为有以下不同分类:

  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2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3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4 、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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