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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登记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主管机关予以核准并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商业登记的特征是:

  1 、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 、商业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3 、商业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

二、商业登记制度的立法原则

  就商业登记的强制性而言,各国的商业登记法有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之分。

  1 、强制登记主义是指,任何欲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只有在履行了商业登记手续后方能取得商主体资格和特定范围的商事能力。任意登记主义是指凡欲从事营利性行为者,原则上也必须履行商业登记注册手续,但商业登记原则受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的补充和制约:偶尔从事非连续性营利活动的当事人可不必履行商业登记手续;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先行开业,然后再履行商业登记手续;法律虽然不将商业登记商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的前提,但未经商业登记者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 、就商业登记的核准标准而言,各国的商业登记立法有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之分。在采用准则登记主义的国家中,对于当事人申请商业登记之核准,必须完全依法律所公示的核准登记标准,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在采取特许主义的国家中,对于当事人申请商业登记之核准不完全依法律所公示的核准登记标准,而杂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策,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和批准备案制度。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功能

  商业登记制度既具有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具有公法意义上的功能,具体而言:

  1 、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信用,凡经登记事项,只要没有虚假情节,就能使商事主体依据这些登记事项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 、便于国家监督管理,保障交易的正常秩序。

四、商业登记的种类与效力

  商业登记有以下三类:

  1 、开业登记;
  2 、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商业登记的效力表现在:

  1 、能就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完成商业登记公告后,商事主体享有证明书发给请求权及登记簿和附件的抄阅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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