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
一、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概说
需要了解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这两种立法体制,民商分立是指在立法形式上,与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而民商合一是指有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之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与民法典之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的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在法律适用上,坚持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坚持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二、民商分立制及其成因
民商分立是指在立法形式上,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三、民商合一制及其缘由
民商合一是指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与民法典之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四、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我国立法采民商合一主义。在立法文件的指定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在法律的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1 、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 、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
3 、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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