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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上市

一、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的原因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1 、股票经过国务院管理部门批准已公开向社会发行;
  2 、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 、公司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3 年连续盈利;
  4 、股权分布的充分分散;
  5 、公司在最近3 年内无重大的违法行为。

(三)股票上市的程序

(四)股票上市的拒绝

(五)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股票上市的暂停,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指示,杂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某种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指示,依法取消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公司债券的上市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三)上市证券的信息披露

(四)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四、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主要包括:

  1 、招股说明书的公告和股票上市的公告;
  2 、定期公告,即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2 次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临时报告之一——重大事件公告;
  4 、临时报告之二——公司收购公告;
  5 、其它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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