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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整的开始

一、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的破产原因范围大,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停止支付而被推定为不能清偿的,企业因为经营或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二、重整程序的发动

(一)发动程序的条件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二)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一名或数名债权人以及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案件开始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和破产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的理由是:

  1 、企业不能清偿或将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企业有复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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