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含义及依据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是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的标志。破产宣告的依据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以及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法院通过破产宣告的裁定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
二、破产宣告的效果
(一)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对债务人的效果
1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物的管理权
4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三)对债权人的效果
1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消权
4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四)对第三人的效果
1 、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
2 、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
3 、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
4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人专用。
5 、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6 、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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