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产清算人
一、清算人的性质
清算人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独立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其法律特征是:
1 、清算人是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特别机关; 2 、清算人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 3 、清算人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 4 、清算人是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清算人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也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
二、清算人的选任
三、清算组的职责
清算组的具体职责是接管破产财产、管理破产财产、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履行破产企业的对外义务、制定和 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和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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