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破产抵消权
一、破产抵消权概述
(一)破产抵消权的概念和意义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二)破产抵消权的特点
1 、享有破产抵消权的人,必须为破产债权人。
2 、与破产债权相抵消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
3 、该债券和债务的抵消,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二、破产抵消权的行使
1 、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清算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
2 、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破产债权的申报为必要。
3 、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消。
4 、抵消后的差额处理。
三、不适用破产抵消的情形
1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消。
2 、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不得用于抵消。
3 、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消。
4 、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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