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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是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的两种立法准则,商人破产主义主张破产法仅适于商人破产事件,而一般破产主义主张破产法适用与一切破产事件。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是在破产程序的目的上存在的两种立法体例。清算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全部债务,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和营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是在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对破产人的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的两种立法准则。惩罚主义以限制或剥夺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为破产事件的必然结果。非惩罚主义不以破产人人身自由的拘束为破产程序的结果。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是在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务清偿责任存在的两种立法准则。免责主义主张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的债务,使其得以解脱。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的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与日后恢复清偿那里时,仍须负清偿之责。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是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上存在的两种主张。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域外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的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更充分的保护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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