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关于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的现行规定是国有企业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非国有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有限适用该法第 71 条的规定。
二、破产原因
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现行法律规定是非单一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与商业银行分别适用不同的破产原因。这种做法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违背,因此我国破产法应采用单一的破产原因,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
(一)破产案件的概念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有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四)破产案件的裁定和公告
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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