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申请人须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董事、股东就不得以董事和股东的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须承担财产保全义务、对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说明义务、对人民法院的提交义务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破产程序开始后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并且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一切依个别债权人请求而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中止。
三、管理人
破产案件受理后任命管理人,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作法。这有利于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拯救以及维护公平清偿程序。管理人应当由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享有广泛的职权。管理人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债权申报和调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人民法院不负责审查债权。只有债权经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够继续作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异议权、接受破产分配。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它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随时优先清偿。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管理人、破产清算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案件。
六、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损,依法应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法设立了否认权和追回权。清算组可以首先向财产受领人提出追回请求,如不能满足再向法院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破产无效行为包括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具体而言,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都属于欺诈破产行为。而个别清偿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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