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含义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债权人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
三、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债权、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是法定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监督人
监督人是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特别是监督权的个人。
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监督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根据我国破产法草案,监督人对管理人实施的行为有广泛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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