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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与种类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抽象性、独立性的特征。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记载的事项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为准;无因性是指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无、是否成立、有效与否、是否被变更、撤消等均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抽象性是指票据的运作纯属技术性操作,不得以票据行为的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否定其效力。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彼此独立,在一张形式合法的票据上,各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 、法律上的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2 、学理上的分类: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固有票据行为与限制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符合法律规定。

四、票据行为的解释

  票据行为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
  2 、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解释;
  3 、有效解释原则,当票据行为既可以解释为有效,有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

五、票据代理

  票据法对票据代理作了特殊的规定:

  1 、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即代理人在实施票据行为时,必须载明“代理”的意思、为何人代理,并且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
  2 、无权代理的后果具有确定性,即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 、表见代理的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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