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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有以下特征:

  1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 、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3 、票据权利具有二重性,及票据权利人有承兑及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1 、主权利与从权利
  2 、先序权利与后序权利
  3 、原本权利与辅助权利
  4 、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与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包含请求权和受领权两方面内容。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及其限制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主要因以下事由而取得:

  1 、出票;
  2 、票据权利的转让;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4 、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5 、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主要表现为法人的合并与继承。其中票据的出票和善意取得属于票据权利是原始取得,其余则属于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要件:

  1 、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受中受让票据;
  2 、票据权利的受让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转让规则;
  3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给付对价。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状况。票据权利的消灭有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和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两种。

(一)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

  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有清偿、抵消、免除和追索权的丧失。

(二)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有:

  1 、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2 、时效期间的届满;
  3 、票据被除权;
  4 、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
  5 、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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