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有以下特征:
1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 、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3 、票据权利具有二重性,及票据权利人有承兑及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1 、主权利与从权利
2 、先序权利与后序权利
3 、原本权利与辅助权利
4 、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与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包含请求权和受领权两方面内容。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及其限制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主要因以下事由而取得:
1 、出票;
2 、票据权利的转让;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4 、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5 、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主要表现为法人的合并与继承。其中票据的出票和善意取得属于票据权利是原始取得,其余则属于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要件:
1 、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受中受让票据;
2 、票据权利的受让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转让规则;
3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给付对价。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状况。票据权利的消灭有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和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两种。
(一)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
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有清偿、抵消、免除和追索权的丧失。
(二)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有:
1 、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2 、时效期间的届满;
3 、票据被除权;
4 、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
5 、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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