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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

  票据存在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其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除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之记载外,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以防止持票人欺骗。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记载事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票据更改后依更改后的文义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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