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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票据的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主张票据权利的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受法律限制不得进行抗辩的事由有两项: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 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 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况

  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为了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所以,对票据转让中的非交易行为不必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对于票据交易中的恶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无维护的必要。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况有:

  1 、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
  2 、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

四、票据抗辩的范围

  可以进行票据抗辩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票据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具体包括:

  1 、票据应记载的事项的欠缺;
  2 、票据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
  4 、票据能力欠缺;
  5 、票据的签章被伪造;
  6 、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
  7 、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8 、票据权利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消灭;
  9 、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
  10 、 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11 、 违反记载。

(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抗辩,具体包括:

  1 、票据债务人基于与自己有直接票据关系的持票人之间的某种关系而进行的抗辩;
  2 、无对价抗辩;
  3 、明知有抗辩事由的,仍为票据的受让;
  4 、其他有关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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