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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依法提供、出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并应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发生追索权:

  1 、拒绝付款
  2 、拒绝承兑
  3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4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 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三、追索权的行使

(一)提供出示有关证明

(二)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

四、追索权的效力

  追索权的效力有两个方面:

(一)对人的效力

  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既可以不分票据债务发生的先后,也可以不依票据债务人的次序;持票人可以选择票据债务链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还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对物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偿还的金额有: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五、回头汇票的签发

六、追索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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