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和防范道德危险。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三项分别是适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适法性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经济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确定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能够确定。
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于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前三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财产保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人。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反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禁反言是针对弃权而言的,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那么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者享有的任何有关损失的所有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对第三者追偿。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那里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四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各国用以判断比较复杂是因果关系时采用的原则,近因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