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那么投保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金额就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相反,对于保险人而言,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方事先拟订,投保人申请保险时,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订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的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价值衡量,也是无法赔偿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仅承担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
(四)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是指以多数人或多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特定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是指没有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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