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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四种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的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投保单填写不实或者隐瞒欺诈,都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投保单上如有记载,保险单上即使遗漏,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告知不实,在保险单上又不改正,保险人可以投保人违背合同的诚信原则而解除合同。

(二)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法律效力有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三)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邀约人,保险人是承诺人。投保与承保是保险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简称投保;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邀约的行为,简称承保。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时或投保人承诺反邀约时去成立。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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