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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险通知义务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不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做准备。

(四)出险施救义务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有以下义务:

(一)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及时签单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密义务

  为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知道的投保人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三、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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