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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指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通常指投保人的变更,而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主要指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保险合同的复效,则是针对保险合同的中止而言,是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重新开始生效。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有效期尚未届至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任意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任意解除

  是指法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三)约定解除

  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构成约定条件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广义的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狭义的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况: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而终止;
   3 、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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