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索赔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一项权利,有时效限制,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两年不提出索赔申请的,即丧失了权利。
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索赔与理赔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2 、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原则;
3 、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索赔与理赔的程序
四、代位与委付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的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出索赔诉讼,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2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额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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