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其中的被保险人,不但必须是自然人,而且也是合同的保险标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
2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给付多少是事先约定的。
3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保险法强调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以下分类:
(一)按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害或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分娩、疾病或因分娩、疾病以致伤残、死亡为保险责任,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单位内全体或大多数成员提供保障。个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一个人,一张保单只能为一个人提供保障。
(三)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签定的,强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依照法律或法令的规定,必须与保险人签定的一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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