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一)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合同;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仍生存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期限届满后仍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寿保险合同。
(二)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资金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一次给付的保险合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在被保险人终生或一定期限中,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三)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是以通常的技术方式经营的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交费期短、无体检的人寿保险合同。
(四)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单独人寿保险合同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是把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整体,以被保险人中之一的死亡或达到约定年龄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部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
(一)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健康方面的情况,允许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与此同时,又对保险人的这一权利的行使从时间上作了限制。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时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失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两年以后,保险人就失去了这种权利。
(二)迟缴宽限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对合同到期续交保险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超过约定交费时间的宽限期间内,投保人即使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在这个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履行给付义务。
(三)中止、复效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是指在宽限期到期后,投保人仍然不能交纳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如果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并希望合同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带有储蓄性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一定年限后,保险单便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五)误告年龄条款。
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时,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对保险金额有权按照真实年龄给予调整。
(六)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把自杀作为除外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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