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从两个方面来确定:
1 、投保人对人身保险金额的主观需要程度;
2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实际客观能力。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保险费的支付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费大多都以分期支付发方式支付。投保人的首期保险费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以后的各期续期保险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投保人自愿履行为原则,保险人不能以诉讼手段强制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三)索赔
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索赔人对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须承担举证责任。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即消灭;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给付
是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索赔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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