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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的,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二、偿付能力规则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4 倍。保险公司对 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各种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对未满期保单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的资金。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组织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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