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确立的。
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是适应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建立的。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
一、1953年工商税制改革
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有三方面:
1、开征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出一部分改征商品流通税;
2、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
3、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他交易税。
二、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
1956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此次税制改革的内容包括:
1.实行工商统一税,取代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2.建立工商所得税,即把原有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3.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制。
三、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66年开始,我国进入十年动乱时期,此次改革实际上是对20多年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善的税制的一种 破坏和摧残。
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及盐税 合并为工商税。
2.简化税目和税率。
四、1979-1993年期间的工商税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实行全面的改革开放 政策。
从1979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实际上是对我国税制的一次重建。主要包括:
1.商品课税方面,陆续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一些地方工商税收取代原有的工商税;
2.在所得税方面,陆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 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健全了所得税体系;
3.在财产和资源方面,陆续开征或恢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盐税;
4.在涉外税收方面,陆续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为 了达到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还开征了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等,期间已经 建成了包含30多个税种的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
说明:在现代社会中,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税源充裕、征收简便,还要考虑课税是否公平,经济 调节作用的大小,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还要考虑是否有效地维护民族权益。
五、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此次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2)、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3)、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和地区发展的的调节作用;
(4)、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简化、规范税制。 取消和经济发展不适应的税种,合并重复的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
(6)、保持原有的税负总水平;
(7)、严格控制优惠减免政策。
此次税制改革涉及四个方面:
(1)、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 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 体企业所得税和私人企业所得税。同时,国有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对高收入者 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新的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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