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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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