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一、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范围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有权享有国民待遇者是缔约国的国民和在某一缔约国内有住所或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国民待遇的范围包括缔约国法律授予其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一切利益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即成员国工业产权法对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等方面有明确要求的,可以进行保留 此外,外国人在享受国民待遇时,还可享公约在最低保护标准中所规定的特别权利 . |
三、优先权原则 |
所谓优先权原则,是指已在一个缔约国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同一权利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则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时间为其申请时间。 |
巴黎公约对优先权原则的规定:
1.在适用范围上,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而对商号、商誉、原产地名称则不适用。
2.优先权原则申请人是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及其继受人;其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提出正式申请。
3.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的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6个月。
4.在申请的手续上,任何人希望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来申请优先权,必须提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国家。
5.申请人可以提出在后申请,要求享受一项优先权,但也可以要求享受多项优先权或部分优先权。
6.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发明人证书也和专利证书一样产生优先权。
|
四、临时保护的原则
|
临时保护的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在临时保护期内,不允许展品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对该展品申请工业产权。 |
巴黎公约对临时保护原则的规定 对在成员国举办的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在临时保护期内,不允许展品所有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展品申请工业产权。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提交日期不是从第一次提交的日期起算,而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
五、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
1.对专利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主要包括:专利权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法律禁止销售产品的专利性;进口和专利的维持;强制许可;方法专利人对某些进口产品的权利;国际交通工具中使用的专利产品。
2.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进口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予以撤消。
3.对商标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主要包括:商标权的独立性;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拒绝将成员国的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他徽记及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商品的性质不应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商标所有人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的个人注册行为的撤消;注册国家对已注册商标撤消的期间;商标转让;集体商标的保护;服务标记的保护。
|
六、对工业产权维持费宽限期的规定 |
|
第一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