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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遍义务和基本原则 |
一、普遍义务 |
1、成员义务的性质
2、成员义务的范围
3、成员履行TRIPS义务的过渡期 |
(一)成员义务的性质
TRIPS第1条1款规定: “成员均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定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但成员亦无义务非作这类规定不可。成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实施本协定的恰当方式。” |
(二)成员义务的范围: |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 |
(三)成员履行义务的过渡期 |
1、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一年内,无义务适用TRIPS的规定;
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或正在进行知识产权结构性改革的成员有权再延迟四年适用TRIPS;
3、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十年之内适用TRIPS;
4、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专利的保护方面适用TRIPS的期限可再延长五年。 |
二、TRIPS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
TRIPS主要规定了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关系:
(一)WTO的成员应视为上述四公约的成员;
(二)将上述四公约的有关权利规定规定为TRIPS的最低保护标准;
(三)TRIPS一至四部分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依上述四公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 |
三、TRIPS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的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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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三节 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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