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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
TRIPS将伯尔尼公约的实体内容全部纳入公约中,却将其作者的精神权利排除在保护之外,但同时又增加了如下新内容:
(一)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的保护对象;
(二)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三)延长了某些作品的保护期;
(四)版权的相关权利。 |
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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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注册。主要规定商标的定义、可注册性及拒绝注册的理由、申请及注册的条件。
(二)所授予的权利。包括专有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
(三)商标的保护期。
(四)关于商标使用的要求。
(五)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
三、地理标志 |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其与产地标志的区别:
地理标志,是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志的区别:
1、二者在标志方式上不同。
2、标志的意义不同。 |
(二)TRIPS对地理标志的规定:
1、地理标志的保护:
(1)要求成员采取法律措施阻止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
(2)要求成员打击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的暗示行为;
(3)对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2、对酒类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
3、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1)在先使用和善意使用;
(2)商标的善意申请、注册和使用;
(3)地理标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惯用名称;
(4)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已超过一定时间;
(5)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
(6)任何在来源国不受保护、终止保护或废止保护的地理标志,其他成员均无义务保护。 |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
(一)保护的条件: 独创性和新颖性 独创性和原创性
(二)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1、权利内容: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2、权利限制。
3、权利的保护期。 |
五、专利 |
(一)专利的保护客体 |
1、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2、可排除授予专利的发明 |
(二)所授予的权利:
1、使用权;
2、提供销售权(许诺销售权);
3、销售权;
4、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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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申请人的义务 |
(四)权利限制:
1、所授予权利之例外
2、专利的强制许可 |
(五)专利的保护期
(六)侵犯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主要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 |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TRIPS主要采用的是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规定,但又强化了以下内容:
(一)扩大了保护范围
(二)延长了保护期
(三)对善意侵权作出进一步规定
(四)对强制许可的限制 |
七、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一)未披露信息的构成要件:
1、客观秘密性
2、具有商业价值
3、主观保密性
(二)权利内容 TRIPS规定禁止以违反诚实的商业惯例的方式公开、获得或使用未披露的信息。
(三)对未披露的试验数据的保护 |
八、对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
(一)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或称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指权利人利用其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在许可证协议中规定一些条款,限制被许可方参与竞争,是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一种表现。
(二)TRIPS规定:成员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的许可证贸易活动和条件。成员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控制这些行为,但不得违反TRIPS的其他规定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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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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