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原始社会概况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与组织结构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首先,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
其次,原始社会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
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是有秩序的,只是那时人们还不可能自觉地制定出某种行为规则。在原始社会下,与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不仅存在自己的社会组织,而且还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原始习惯对全体氏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
总的来说,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一个历史时期,那时的禁忌和习惯乃是孕育法律的胚胎或种子。原始氏族公社组织和原始氏族习惯是同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制度便逐渐暴露出它的狭隘性。因而,原始公社必然走向崩溃而让位于新的社会制度,原始习惯也终将被文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所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