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面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们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二)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三)行政法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六)刑法法律部门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