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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规范
 
    会计规范是国家机构或民间团体所制定的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的总称,广义的会计规范还应当包括独立审计准则。
会计法
    《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一切会计工作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拟订其他会计法规,制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应以《会计法》为依据。
    1999年10月颁布的《会计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禁止虚假信息。
   《会计法》多次要求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报告等)必须真实,完整,强调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此外,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对直接负责人增加了经济处罚办法。
     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别关注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
    《会计法》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强调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方面的真实性,利润分配的真实性。
     要求各单位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提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对各单位而言,加强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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