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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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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运作的监管,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发了多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称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该准则共分为七号:《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7年1月6日发布),《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5年12月21日发布,1998年修订),《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6年6月20日发布),《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4年7月27日发布),《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4年7月27日发布),《第六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第七号: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4年10月28日发布)。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了遵循《会计法》,《公司法》中的会计法规,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之外,在信息披露上,还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上述七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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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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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应遵循一定的规范。会计规范是国家机构或民间团体所制订的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的总称。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