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 |
在我国,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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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也不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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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在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这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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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上年度及以前年度实现的损益分配的,是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损益的分配,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第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较短,通常在一年内即需变现,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真正产生的损益。
第三.短期投资才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将在短期投资期末计价中详细阐述)计价时,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按短期投资新的帐面余额(即冲减后的帐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进行比较,相应的计提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确认收益对损益的影响结果是一致的。
第四.通常情况下,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需要确认投资前和投资后,只有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确认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则需要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计算过程较为烦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