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
上一页 下一页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
 
    (2) 若被投资单位由于损益类帐户变化而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则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3) 若被投资单位因资本业务变化引起所有中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的明细科目。
    (4)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由于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包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必然使净资产减少,因此,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3. 权益法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第一, 投资帐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分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 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 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但是,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 与法律上的企业法人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
    第二, 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
    第三, 会计处理比较复杂。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而改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帐目价值,并确定投资收益。
 
         
     
上一页 下一页
 
投资的性质与分类
短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