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的发展是指构成税制各个税种的演变和主体税种的交替的历史过程。
税收制度发展的一般过程:远古时代,最早的直接税是十分粗陋的,主要税种包括“人头税”、“灶税”、“户税”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古老的税制逐渐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被新的更为科学的税制所代替;如现代的直接税中对人课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物课税则是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于税。
最早的间接税也是十分简单的,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间接税的征收范围很窄,一般只是有市场活动的地点或对参与交换的产品课税。如我国古代的盐税、茶税、渔税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税、入市税等
主体税种的反复更新:主体税种只能是那些课征范围广泛、税源充裕的税种。早期,社会主要财富表现为房屋、车马等形式。于是,这时的主要税为人头税、房屋税、田亩税等;随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商品税成为主要税种;到了现代社会,由于工业大发展,分工与协作的扩大和经济关系的国际化,商品课税与社会生产和消费又产生了矛盾,造成了分配不公、保护关税、阻碍资金流动等后果,影响了自由竞争,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代发达国家转而实行现代直接税--所得税与财产税。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税种为间接税,这主要由于三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