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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家预算法
 

国家预算法的指导思想

 

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预算法规定,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体现以下指导思想

国家预算级次和管理权限

预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五级预算:
1、中央;2、省、自治区、直辖市;3、设区的市、自治州;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5、乡、民族乡、镇。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预算管理职权作出如下的规定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程序
详请见财政学课本第252页
监督与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个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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