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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

   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承认主义:自建国初期至 1989 年 11 月 21 日

      相对承认主义: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 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 年 11 月 21 日实施)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 离婚 ”,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 …… 如同居时,……

      绝对不承认主义: 1994年2月1日至 2002年4月28日

         1994 年最高法在给四川省高法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第四章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程序
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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