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婚姻法》第 8 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第 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 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第 6 条: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
《解释》第 4 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8 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起算。
对此解释的理解:
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就是一个合法的婚姻
事实婚姻针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发生纠纷时 (如一方否认婚姻关系、 “ 离婚 ” 、继承等)才显现。
事实婚姻针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与重婚罪。
此解释的弊端:
第 5 条很难实现
无法解决重婚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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