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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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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日期间的概念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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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日,是一定的、不许分割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期日的特征是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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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而这一点是不可分的,其虽非瞬间,但无继续的观念。期间,是指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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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即一定的时间段。例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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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某日,这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其间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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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某一点的区间。与期日所表示的时间之“点”不同,它是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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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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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日和期间的主要作用是:1.确定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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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出生日、死亡日,法人成立之日、消灭之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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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民事权利取得、存续和消灭的时间。如取得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时间、承租期的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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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届满、除斥期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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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履行民事义务的期限。如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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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定的事实中的或法律上假设的时间。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推定的当事人失踪或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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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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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定有效地行使权利或为某种行为的期限。如消灭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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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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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期间,可按不用的标准进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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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期间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可将其分为强制性期间和任意性期间。强制性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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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法律直按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或排除适用的期间。这种期间中最典型的是时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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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此外除斥期间、人的成年期等也是强制性期间。任意性期间,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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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间,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加以变更的期间。如绝大多数合同的期限都是任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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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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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期间的确定性程度,可将其分为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确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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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是指明确规定始期、延续时间和终期的期间。如明确规定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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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年某月某日起的若干日,双方各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履行义务以及除斥期间等。相对确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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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是指虽未规定具体的日历期日,但可以由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期间。如票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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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见票后10日付款”,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偿付赔偿金,因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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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行使权利而开始计算法定的时效期间等。不确定期间是指未明确规定时间,而以抽象措辞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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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期间。如法律或合同规定,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或“适时”地履行义务或为某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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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间的确定性程度,是由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无论确定性如何,都不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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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期限的严肃性,当事人应当认真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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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按期间计算方法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连续期间,是指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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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即持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而中断。如,自1月1日到10月1日止,期间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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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不分晴天、雨天都连续计算,通常的期间均属连续期间。不连续期间,又称有用期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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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期间开始后,仅计算可以进行某种行为或行使某种权利的期间,如自1月1日到10月1日止,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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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扣除节假日、阴雨天,只计算实际工作日。再如,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工程建设的建设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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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其中不能施工的日期不计入,该1年的期间为不连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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