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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期间、期日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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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日、期间的确定方式和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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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日、期间的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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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期间的计算单位,可以是时、分、秒等微小单位,也可以是日、星期、月、年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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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年、季度、半个月为单位时,我国民法未明确规定这些单位包含的长度。为了计算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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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通意见》第198条第l款解释:“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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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德国民法有更细致的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89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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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半年应理解为6个月,一季度应理解为3个月,半个月应理解为15日;如果期间为1个半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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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零半个月,最后半个月依15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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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日、期间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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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如某年某月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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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间。如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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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时刻。如工程完工之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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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如借贷合同约定,出借人要求返还时借用人就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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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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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日、期间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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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计算方法:(一)自然计算法(固定计算法)。根据这一方法,对于期间计算,依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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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时间进行。一日为24时,一星期为七日,一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这种算法与日历的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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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不完全一致,计算出来的期间与日历日期可能不尽相符,从而使当事人感到不习惯和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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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如从7月1日起计算2个月的期间,校自然计算法,最后一天应为8月29日,而不是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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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国家对于以时、分、秒为单位的期间计算,以及对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一般采取自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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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但不连续的期间,也采取自然计算法。例如,我国台湾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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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条第2项规定:“月或年非连续计算者,每月为30日,每年为365日;”所谓不连续,指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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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累计形式而不是以时间连续的形式设定期间而言。例如,当事人约定,请假总计两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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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佣解除条件。这一约定期间,便指非连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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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法计算法(日历计算法):根据这一方法,对于期间计算,以历法的规则进行,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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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月份大小、年之平闰,均从日历的规定。如从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的两个月期间。依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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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所谓一月,不是一律30日,而是根据行进中的不同月份有不同日数确定,例如7月为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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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也为31日,9月为30日,所谓一年,不是一律365日,在平年时为365日,在闰年则为36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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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行进年月中的每一日均为从早晨零时至晚间第24时之范围,每一星期均为从周日到周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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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计算出的期间与日历的变化规律相吻合,因而与人们的习惯相符,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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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也比较方便。各国民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而且连续进行的期间,一般采取历法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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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我国解释上应该相同。所谓连续进行的期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的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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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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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清末变法开始就放弃阴历,对于法律事务均以公历为定。但采取公历不等于采取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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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计算法。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l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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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小时计算”,不能理解为对于我国民法对于所有期间,都采取历法计算法,这一规定的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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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仅指排除阴历计算而言,对于以时、分、秒、日为单位的期间以及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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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的期间,从性质上解释只能以自然计算法进行。 |